境外投资和对外投资是一个概念吗?

2024-05-11

1. 境外投资和对外投资是一个概念吗?

境外投资和对外投资不是一个概念。
境外投资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对外投资亦称“海外投资”。主权国家为获取外汇收入或挤入国外市场向其他国家或地区进行的投资。

境外投资和对外投资是一个概念吗?

2. 境外投资是什么?


3. 如何理解境外投资的定义

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中央企业核准:例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或者变更企业组织形式;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如何理解境外投资的定义

4. 境外投资的投资主体是什么?

进行境外投资的投资主体,包括两大类。



一是中国境内的各类法人,包括各类工商企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部门、事业单位等,这些机构属于中国境内的法人机构,受中国内地法律的管辖约束。



另一类是由国内投资主体控股的境外企业或机构,境内机构通过这些境外企业或机构对境外进行投资。这些境外企业或机构不属于中国内地的法人机构,不受内地相关法律的制约,但境内机构通过这些境外机构向境外进行投资时,仍然需要按照国内有关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政策规定,履行相应的核准手续。与国际惯例相同,在国内具有投资资格的自然人也可在境外投资。

5. 什么是境外投资,我国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什么是境外投资
境外投资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相关法规:
第一部分  对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政策支持
可参考以下链接:网页链接
一、全国人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2011)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会同外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发改外资[2012]1905号)三、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发布《“十二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规划》(2012年7月17日发布)四、商务部、外交部发布《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2004年7月发布《目录一》,2005年10月发布《目录二》,2007年1月发布《目录三》)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的《境外投资产业指导政策》和《境外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发改外资[2006]1312号)六、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关于发布《对外投资国别产业指引(2011版)》的通知(商合函[2011]767号)第二部分 对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前期阶段的法律规制一、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对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规制(一)信息报告制度(二)核准制度(三)备案制度(四)项目登记制度(五)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备案或登记的法律效力二、国家商务部门对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规制(一)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二)核准和批准制度(三)国家商务部核准后的法律效力三、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对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规制(一)前期报告制度(二)前期费用申请制度(三)外汇登记审核制度四、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规制(一)境外投资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二)境外投资的决定作出机制。(三)重大事项核准制度。(四)境外投资应当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五)制定投资管理制度。(六)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制度。(七)主业务投资限制制度。五、国土资源部第三部分 对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经营阶段的法律规制一、国家发改委二、商务部三、国家外汇局四、国资委第四部分 调整境内企业境外投资的法律法规等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一、政策类二、法律类三、行政法规类四、部门规章类(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二)国家商务部(三)国家外汇局(四)国资委

什么是境外投资,我国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6. 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的定义?

外商投资(FDI):指非居民法人或自然人经外商投资主管部门批准以其拥有处置权的财产在我国境内进行投资、获取收益的行为。我国目前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有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及其他(包括外商投资的学校、医院、福利机构、基金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等)等几种类型。

境外投资(ODI):指我国境内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经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以其拥有处置权的财产在境外进行投资、获取收益的行为。

7. 什么是海外投资

  海外投资保险

  海外投资保险是一种政府提供的保证保险。其实质上是一种对海外投资者的“国家保证”,不仅由国家特设机构或委托特设机构执行,国家充当经济后盾,而且针对的更是源于国家权力的国家危险,而这种危险通常是商业保险不给予承保的。

  海外投资保险是非盈利性的政策性险种。该保险是鼓励企业对外投资,保证海外投资企业规避各种由于政治风险和信用风险所产生的不确定性损失。其保险标的为无形债权与利益,即本国投资企业进行对外投资或贷款后,应当向外国收回的款项、股息或红利。该项保险为避免海外投资企业疏忽做好信息调查或事前逆向选择的风险防范措施和事后的保全措施以及企业的心理因素方面的道德风险,采用不足额保险,借以降低损失幅度和损失频率。

  单边投资保险与双边投资保险。从发达国家的海外投资保险的法律形式来看,既有属于国内法范畴的单边投资保险制度,也有属于国际法范畴的双边投资保险制度。在单边投资保险制度下,由投资者所在国家单独制定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设立保险机构,并不要求投资接受国确认或缔结双边协定,从而属于国内法调整范围。双边投资保险制度以对外投资国与投资接受国共同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为前提,它要求投资接受国予以确认。无论是双边投资协定还是多边投资协定,因属于政府间的协议,均具有国际法性质。

  承保范围

  为解除海外投资者的顾虑,促使其对外投资,西方国家纷纷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承诺一旦投资者在东道国遇到国家风险而导致投资损失时,由政府的投资保险机构予以补偿。我国对各国所签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规定的主要保护风险是国有化风险、货币汇兑险、战争与内乱险。

什么是海外投资

8. 什么是境外投资项目?

  1)投资主体。进行境外投资的投资主体,包括两大类。

  一是中国境内的各类法人,包括各类工商企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部门、事业单位等,这些机构属于中国境内的法人机构,受中国内地法律的管辖约束。另一类是由国内投资主体控股的境外企业或机构,境内机构通过这些境外企业或机构对境外进行投资。这些境外企业或机构不属于中国内地的法人机构,不受内地相关法律的制约,但境内机构通过这些境外机构向境外进行投资时,仍然需要按照国内有关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政策规定,履行相应的核准手续。与国际惯例相同,在国内具有投资资格的自然人也可在境外投资。

  (2)投资地区。适用于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投资地区,不仅包括外国,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凡在中国大陆地区之外的任何地区进行的投资,均为境外投资。

  (3)出资形式。境外投资所投入资产的形式十分广泛,包括货币资金的投入,股票、债券、信托凭证等金融资产的投入,各类实物资产的投入,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投入。由此可见,只要是向境外的资产输出行为,无论是以什么方式出现,都应按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行政许可手续。

  (4)投资方式。包括各类新建项目及改扩建项目的初始投资、再投资,也包括收购、合并、参股、增资扩股等权益投资活动,同时也包括对境外投资提供担保的行为。

  (5)投资目的。境外投资的直接体现,是获得了对境外资产或经营活动的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如收益分配权、资产支配权、资源勘探或开发权等。境外投资的目的,可以是为了在境外进行生产、销售、经营或研发,也可以是为了在境外进行融资。

  (6)投资领域。境外投资的行业领域,可涉及我国国内法律允许投资的国民经济各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