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退市新规股票退市前是不是先ST?

2024-05-10

1. 2020退市新规股票退市前是不是先ST?


2020退市新规股票退市前是不是先ST?

2. 2021年股市*ST规定 A股退市风险警示规则汇总

      沪市主板      13.3.2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13.4.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或者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披露;      (三)因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要求限期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五)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20个交易日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1个月内仍未解决;      (六)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七)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      (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13.4.2      本规则第13.4.1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本所失去公司有效信息来源;      (二)公司拒不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      (三)公司严重扰乱信息披露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      (四)本所认为公司存在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重大缺陷的其他情形。科创板      与沪市主板一致。深市主板(中小板)      与沪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异。创业板      与深市主板(中小板)一致。

3. 退市新规2021解读

退市新规2021解读有六大要点,包括了将财务造假考察年限从3年减少为2年,造假金额合计数由10亿元降至5亿元,造假比例从100%降至50%,并新增营业收入造假指标。退市新规调整有六大要点:1、将财务造假考察年限从3年减少为2年,造假金额合计数由10亿元降至5亿元,造假比例从100%降至50%,并新增营业收入造假指标。2、明确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均应当扣除。3、对于扣非净利润前后孰低者为负值的公司,应当在年报中披露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会计师应当对此出具专项核查意见,以明确区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4、完善交易类退市指标过渡期安排,明确股票收盘价在新规施行前后连续低于1元且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按照原规则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5、科创板同步完善退市指标和程序,深交所统一主板和中小企业板公司的交易类退市标准。6、明确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公司的相关主体,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不得减持公司股份。法律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条  对于新《上市规则》生效实施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且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依据后续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导致公司2015年度至2020年度内的任意连续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原《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导致公司在2020年及以后年度中的任意连续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新《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退市新规2021解读

4. st退市新规

法律分析:1、财务类退市指标。
取消单一净利润为负值和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的指标,新增“扣非前后净利润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对营业收入的认定作进一步严格要求,需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收入。
此外,审计意见也被纳入退市指标,和其他财务指标交叉适用。
2、交易类退市指标。
“面值退市”改为“1元退市”,新增“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3亿元”的市值指标。
3、规范类退市指标。
新增“信息披露、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且拒不改正,和半数以上董事对于半年报或年报不保真”两类情形,并细化具体标准。
4、重大违法类指标。
进一步明确信披违规、财务造假退市判定标准,包括:
上市公司连续三年虚增净利润金额,每年均超过当年年度报告对外披露净利润金额的100%,且三年合计虚增净利润金额达到10亿元以上;
连续三年虚增利润总额金额,每年均超过当年年度报告对外披露利润总额金额的100%,且三年合计虚增利润总额金额达到10亿元以上;
连续三年资产负债表各科目虚假记载金额合计数,每年均超过当年年度报告对外披露净资产金额的50%,且三年累计虚假记载金额合计数达到10亿元以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第十条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保荐人。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保荐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十一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

5. 退市新规2021解读

其中最受关注的,是从严设置重大财务造假退市量化指标:将造假年限由3年减少为2年;将造假比例由100%降至50%;造假金额合计数由10亿元降为5亿元;同时新增营业收入指标。而证监会在交易所发布新规后,也同时发布答我问,表示证监会将拓宽多元退出渠道,强化退市监管力度,加快制定相关投资者保护制度,强化发行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退市、监管执法等全流程全链条监督问责,推进《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不折不扣落实落地。受市场高度关注的退市制度改革终于落地!2020年12月31日深夜,围绕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沪深交易所正式发布新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多项配套规则(以下合并简称“退市新规”)。【拓展资料】以下为退市新规的要点: 1、新增市值退市,连续20个交易日总市值均低于人民币3亿元将被市值退市。  2、面值退市标准明确为“1元退市”,并设置了过渡期安排:触及面退的个股,“低面”时间从新规之前开始的,按照原规则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3、取消单一净利润和营收指标的退市指标。新规下扣非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且营收低于1亿元,将被戴上*ST,连续两年扣非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且营收低于1亿元,将被终止上市;退市风险警示股票被出具非标审计报告的,触及终止上市标准。  4、新增重大违法财务造假指标:连续2年财务造假,营收、净利润、利润、资产负债表虚假记载金额总额达5亿元以上,且超过相应科目两年合计总额的50%。重大违法类退市连续停牌时点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法院判决之日,延后到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法院判决生效之日  5、新增规范类指标,信息披露、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且拒不改正和半数以上董事对于半年报或年报不保真两类情形。出现上述情形,且公司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再有两个月未改正,终止上市。  6、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明确连续两年触及财务类指标即终止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可转债同步终止上市。  7、交易类退市不设退市整理期。其余类型退市整理期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退市整理期从30个交易日缩减至15个交易日。  8、关于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在新规前已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决定书且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适用原规则;新规施行后收到相关告知书的,以2015至2020年财务数据按照原规则标准判断其是否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020年及以后年度财务数据按照新规标准判断其是否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9、深市设立风险警示板,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设置交易量上限,每日累计买入单只股票不得超过50万股。普通投资者首次买入该板股票,需签风险揭示书。参与退市整理股票,需满足“50万元资产+2年投资经验”的门槛。  此外,交易所还设置了新旧退市制度的过渡期安排:已暂停上市的,2020年年报披露后,仍执行旧的退市制度;已实施风险警示的,则安排了以下处理方式:  1.未触及新规退市风险警示且未触及原规则暂停上市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2.未触及新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3.未触及新规退市风险警示,但触及旧暂停上市规则的,不暂停上市,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4.触及新规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按照新规实施风险警示。

退市新规2021解读

6. 退市新规2021解读

退市标准方面,在前期科创板、创业板试点改革的基础上,沪深交易所对4类强制退市指标均有完善。
一是新增市值退市,标准为连续20个交易日总市值均低于人民币3亿元。此外,面值退市标准明确为“1元退市”。
二是取消单一净利润和营收指标,新增组合指标,扣非前/后净利润为负且营收低于1亿元,将被ST,连续两年,终止上市;退市风险警示股票被出具非标审计报告的,触及终止上市标准。
三是新增规范类指标,信息披露、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且拒不改正和半数以上董事对于半年报或年报不保真两类情形。出现上述情形,且公司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再有两个月未改正,终止上市。
四是新增财务造假类指标:过去3年虚增利润、净利润每年平均金额均超当年相应数据的100%,且总额超10亿元;或资产负债表各科目过去3年虚假记载金额合计数额超净资产50%,且总额超过10亿元。
另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就是律师整理的相关内容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一十条 上市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其上市交易股票的停牌或者复牌,但不得滥用停牌或者复牌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决定上市交易股票的停牌或者复牌。
第一百一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重大技术故障、重大人为差错等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正常进行时,为维护证券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等处置措施,并应当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因前款规定的突发性事件导致证券交易结果出现重大异常,按交易结果进行交收将对证券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造成重大影响的,证券交易所按照业务规则可以采取取消交易、通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暂缓交收等措施,并应当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公告。
证券交易所对其依照本条规定采取措施造成的损失,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存在重大过错的除外。

7. 退市新规2021解读

退市标准方面,在前期科创板、创业板试点改革的基础上,沪深交易所对4类强制退市指标均有完善。
一是新增市值退市,标准为连续20个交易日总市值均低于人民币3亿元。
此外,面值退市标准明确为“1元退市”。
二是取消单一净利润和营收指标,新增组合指标,扣非前/后净利润为负且营收低于1亿元,将被ST,连续两年,终止上市;退市风险警示股票被出具非标审计报告的,触及终止上市标准。
三是新增规范类指标,信息披露、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且拒不改正和半数以上董事对于半年报或年报不保真两类情形。
出现上述情形,且公司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再有两个月未改正,终止上市。
四是新增财务造假类指标:过去3年虚增利润、净利润每年平均金额均超当年相应数据的100%,且总额超10亿元;或资产负债表各科目过去3年虚假记载金额合计数额超净资产50%,且总额超过10亿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一十条 上市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其上市交易股票的停牌或者复牌,但不得滥用停牌或者复牌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决定上市交易股票的停牌或者复牌。
第一百一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重大技术故障、重大人为差错等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正常进行时,为维护证券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等处置措施,并应当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因前款规定的突发性事件导致证券交易结果出现重大异常,按交易结果进行交收将对证券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造成重大影响的,证券交易所按照业务规则可以采取取消交易、通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暂缓交收等措施,并应当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公告。
证券交易所对其依照本条规定采取措施造成的损失,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存在重大过错的除外。

退市新规2021解读

8. 退市新规2021

法律分析:1、将财务造假考察年限从3年减少为2年,造假金额合计数由10亿元降至5亿元,造假比例从100%降至50%,并新增营业收入造假指标。
2、明确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均应当扣除。
3、对于扣非净利润前后孰低者为负值的公司,应当在年报中披露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会计师应当对此出具专项核查意见,以明确区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4、完善交易类退市指标过渡期安排,明确股票收盘价在新规施行前后连续低于1元且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按照原规则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5、科创板同步完善退市指标和程序,深交所统一主板和中小企业板公司的交易类退市标准。
6、明确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公司的相关主体,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法律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七十一条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申请主动终止上市:
(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并决定不再在本所交易;
(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三)公司向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四)公司股东向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五)除公司股东外的其他收购人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六)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
(七)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解散;
(八)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可的其他主动终止上市情形。
已在本所发行A股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根据前款规定申请主动终止上市的,应当申请其A、B股股票同时终止上市,但存在特殊情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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