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编码维护应急预案

2024-05-16

1. 医保编码维护应急预案

为确保医院信息系统安全运行,保证医院正常的医疗服务和就医秩序,加强系统的安全运行管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促进信息系统在医院的应用和发展,特制定医院信息系统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一)“应急预案”实施责任制1、建立以院长为第一责任人、信息科、职能部门和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信息系统安全运行领导小组;2、领导小组负责全院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实施和全院信息系统日常安全运行管理的组织协调及决策工作;3、信息科负责应急恢复信息系统运行和网络布线的技术保障;4、后勤部门负责应急恢复信息系统供电的技术保障;5、各行政和业务职能部门负责维持正常的医疗秩序,并根据“应急预案”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二)“应急预案”实施范围和时间1、本“应急预案”适用于门诊、住院部、医务、护理、财务、药剂、检验、放射、信息、后勤等使用和维护医院信息系统的各业务职能部门、临床科室和医技科室;2、信息系统发生故障30分钟内不能排除时,报告领导小组批准,根据不同情况部分或全部启动“应急预案”的实施。(三)“应急预案”实施通报制度1、信息系统应用部门发现信息系统或供电系统故障,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应立即通知信息科或后勤部门;2、信息科或后勤部门应在30分钟之内初步查明故障原因、所需恢复时间,通知相关应用部门负责人,必要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建议,由领导小组决定是否部分或全部启动“应急预案”;3、领导小组决定部分或全部启动“应急预案”后,由信息科及时通知各应用部门,启动“应急预案”中相关的应急措施;4、信息科或后勤部门应在故障排除后,立即通知各应用部门,同时报告领导小组,请求结束“应急预案”的实施;5、信息科或后勤部门应在事后将详细的故障原因及处理结果报告领导小组;(四)信息系统故障一般应急措施各业务应用部门一般应在获知30分钟内信息系统故障不能排除,并获知故障初步原因和所需恢复时间后,立即采取如下措施:1、各业务应用部门应在窗口设置“计算机故障”告示牌,部门负责人及时到现场组织协调工作;2、各业务应用部门应及时通过大屏幕、导医等形式做好宣传、解释和疏导工作;3、医保结算系统故障,而医院信息系统正常时,为医保病人按自费标准登记和收费,并打印自费收据;财务结算部门在故障排除后7个工作日内凭原手工收据,为医保病人重新划卡结算;4、对信息系统故障期间产生的手工数据,视情况在故障排除后予以补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医保编码维护应急预案

2. 停用医保旧编码应急预案

法律分析:(一)医疗管理与投诉问题
1.做好医改政策咨询工作,耐心解答患者疑问,对患者反映的有关问题和意见,做好记录并及时解决。
2.加强门诊各岗统筹安排,调整门诊医师出诊时间,调整病房手术任务,确保门诊、病房工作顺畅。
3.加强门诊诊区督导,保障接诊医师与患者的充分沟通。加强病房巡视,落实优质护理服务等各项措施,在调价后停止长期医嘱,按新项目重新开具长期医嘱。
4.强化院内诊疗规范管理及质量安全,严禁为多收取医事费、多开药、多开大型设备检查等随意拆分处方、拆分检查项目、拆分就诊次数等违反诊疗规范、损害患者利益的行为的发生。
5.医务科应做好组织协调、审核、监督、管理工作。做好医改期间数据监测上报工作,上报人员每次上报数据前要提前运行HIS数据提取系统接口,如遇发现接口故障,应立即通知信息科进行检修,并直接从系统后台提取上报数据按照接口文件格式及文件编码格式上交统计室。
6.针对医改当日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将在门诊部设专人负责协调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并与医患协调办、信息科、安全科、客服部等相关部门联动,设立解决投诉的快速通道,及时与就医患者进行沟通,避免矛盾激化。
7.在医改期间,一旦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立即启动医患纠纷处理应急预案。
8.医改期间,各科室全体医护人员均要求保持信息畅通,合理安排在岗人员,增加人员配备,做好医嘱执行工作及病人解释工作,保证各项医疗护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医保问题
1.针对参保人员对新政策不熟悉、不理解而出现的矛盾问题,要及时与参保人员进行沟通,做好解释和安抚工作。
2.针对多次读卡失败问题,造成排队人员等候时间长的问题,引导参保人员到医保办进一步解释情况;如遇社保卡损坏,及时告知参保人员补卡程序及所需材料。
3.如遇住院结算费用跨政策生效时间,用错项目造成结算问题的,由责任科室及人员负责解决,或承担相关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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