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新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4-05-09

1. 简述新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法律分析:根据新资本协议的初衷,资本要求与风险管理紧密相联。新资本协议作为一个完整的银行业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由三大支柱组成:一是最低资本要求;二是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三是银行业必须满足的信息披露要求。
法律依据:《新巴塞尔协议》 2. 委员会认为,完善资本充足率框架有两方面的公共政策利好。一是建立不仅包括最低资本而且还包括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的资本管理规定。二是大幅度提高最低资本要求的风险敏感度。3. 完善的资本充足率框架,旨在促进鼓励银行强化风险管理能力,不断提高风险评估水平。委员会认为,实现这一目标的途径是,将资本规定与当今的现代化风险管理作法紧密地结合起来,在监管实践中并通过有关风险和资本的信息披露,确保对风险的重视。

简述新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2. 新巴塞尔协议新内容是什么

根据协议要求,商业银行必须上调资本金比率以加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截至2015年1月,全球各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的4%上调直6%,由普通股构成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将从现在的2%提高至4.5%.另外,各家银行应设立“资本防护缓冲资金"总额不得低于银行风险资产的2.5%,该规定将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之间分阶段执行。预计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将于今年11月在韩国首尔举行的峰会上批准《巴赛尔协议3》。          
    它是金融危机的产物,由巴塞尔委员会于去年底提出。与最初版本相比,此次公布的正式协议在诸多监管指标上有所放松。这主要是因为原始版本受到来自银行的广泛压力。为了如期推出新协议,巴塞尔委员会不得不适当妥协。新协议影响最大的地方在于大幅度提高了对银行一级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为了满足新的资本要求,未来几年全球银行将面临巨大的融资压力,据测算,融资规模可能会超过千亿美元。

3. 巴塞尔协议Ⅰ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巴塞尔协议Ⅰ》是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
该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
尽管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文件不属于国际条约,但是其所确立的监管标准已经成为一种国际惯例。
20世纪70年代以后,金融国际化和全球化程度不断加深,金融创新日趋活跃。
各国在放松国内金融规则的同时,也面临着对国际银行业进行监管的需要和挑战,要协调国际银行的监管。
为促进世界各国间的公平竞争,并增强国际金融体系的安全性,1988年,西方12国中央银行在瑞士巴塞尔达成立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简称《巴塞尔协议Ⅰ》,规定12个参加国应以国际可比性及一致性为基础制定各自的银行资本的标准和规定。
《巴塞尔协议Ⅰ》的主要内容包括三方面:第一,资本的组成。
对各类资本按照各自不同的特点进行明确界定,将银行的资本构成划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个层次。
第二,风险加权的计算。
根据资产类别、性质以及债务主体的不同,将银行资产的风险划分为五个等级,从“无风险”到“十足风险”,即0、10%、20%、50%和100%的风险权数;对资产负债表外项目采用“无风险”到“十足风险”的0、20%、50%、100%的信贷风险折算率。
第三,资本与风险资产的目标标准比率。
银行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最低目标比率为8%,其中核心资本至少为4%。
《巴塞尔协议Ⅰ》本身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着缺陷。
它是以规范信用风险为主的跨国规范,并没有考虑市场风险等其他风险,而随着金融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加强,国际银行业更加需要一个对于风险更加敏感的风险监管框架。
2004年6月26日,巴塞尔委员会正式公布了《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最终稿,这也就是俗称的《巴塞尔协议Ⅱ》。
《巴塞尔协议Ⅱ》由三大支柱构成,其中最低资本要求是核心内容,而监督检查、市场约束是实现最低资本要求的有力保障,三者有机结合,构成了对银行全面风险监管的完整体系。
随着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巴塞尔协议Ⅱ》一直秉承的资本充足管理理念受到挑战,2007年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巴塞尔协议Ⅱ》的问题也日益暴露出来。
为了应对金融危机,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文件,规定了银行业监管新标准,这一系列文件便构成了《巴塞尔协议Ⅲ》。
《巴塞尔协议Ⅲ》突出了五个方面的改进,即提高银行资本质量、扩大资本框架的风险覆盖面、引入杠杆率、提出超额资本、建立流动性最低标准。

巴塞尔协议Ⅰ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4. 《巴塞尔协议》的内容及影响是什么?

巴塞尔协议的实质性进步体现在 1988年7月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报告》(简称《巴塞尔报告》)。 该报告主要有四部分内容: 1、资本的分类; 2、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 3、1992年资本与资产的标准比例和过渡期的实施安排; 4、各国监管当局自由决定的范围。体现协议核心思想的是前两项。 首先是资本的分类,也就是将银行的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类,对各类资本按照各自不同的特点进行明确地界定。其次是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报告根据资产类别、性质以及债务主体的不同,将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表内和表外项目划分为0%、20%、50%和100%四个风险档次。风险权重划分的目的是为衡量资本标准服务。有了风险权重,报告所确定的资本对风险资产8%(其中核心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重不低于4%)的标准目标比率才具有实实在在的意义。可见,《巴塞尔报告》的核心内容是资本的分类。也正因为如此,许多人直接就将《巴塞尔报告》称为规定资本充足率的报告。  《巴塞尔报告》反映出报告制定者监管思想的根本转变。首先是监管视角从银行体外转向银行体内。此前的协议都注重如何为银行的稳定经营创造良好的国内、国际环境,强调政府的督促作用以及政府间的分工协作,对银行体本身尤其是对银行防范风险屏障的资本没有作出任何有实际意义和可行标准的要求。而《巴塞尔报告》则直指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从资本标准及资产风险两个方面对银行提出明确要求,从而解脱了监管当局劳而无获或收获甚微的尴尬;其次,监管重心从母国与东道国监管责权的分配转移到对银行资本充足性的监控。《巴塞尔报告》规定银行必须同时满足总资本和核心资本两个比例要求,总资本和核心资本都必须按明确给定的标准计量和补充。这既是对以往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也表明报告真正抓住了事物的本质。报告出台以前,各国虽然也对资本金规定了规模要求,但并没有对资本的内涵和外延做出明确规定,这使银行可以轻易地通过会计处理增加银行帐面资本金,并实际加大资产与负债的落差,进而加大银行的经营风险;此外,由于资本金的管理还处在原始的静态管理状态,无法形成根据资产和负债的性质及其变动相应调整的机制,因而使这种资本金管理形同虚设,发挥的作用也极其有限。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此前协议的监管重心只能简单地放在监管责权的分配之上。第三,注重资本金监管机制的建设。资本金监管的生命力在于它突破了单纯追求资本金数量规模的限制,建立了资本与风险两位一体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机制。这表明报告的制定者真正认识到资本是防范风险、弥补风险损失的防线,因而必须将其与风险的载体(即资产)有机相联。而资产的风险程度又与资产的性质相关。报告以不同的风险权重将不同风险的资产加以区分,使得同样规模的资产可以对应不同的资本量,或者说同样的资本量可以保障不同规模的资产。资本的保障能力随资产风险权重的不同而异,体现出报告的动态监管思想。针对以往银行通常以金融创新方式扩大表外业务以逃避资本监管的现象,报告认识到监管表外资产的必要,因而首次将表外资产纳入监管。由于当时表外业务的种类、规模及其破坏力有限,报告只能简单地将期限种类各异的表外资产套用表内资产的风险权数来确定其风险权重,并相应提出了资本充足性的要求。第四,过渡期及各国当局自由度的安排表明,报告真正认识到国际银行体系健全和稳定的重要,各国银行的监管标准必须统一。而这种安排则充分考虑到了银行的国别差异,以防止国际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  《巴塞尔报告》的推出意味着资产负债管理时代向风险管理时代过渡。由于监管思想的深刻、监管理念的新颖、考虑范围的全面以及制定手段和方法的科学合理,这个报告成了影响最大、最具代表性的监管准则。此后围绕银行监管产生的核心原则或补充规定等,都是在报告总体框架下对报告的补充和完善。尽管巴塞尔委员会并不是一个超越成员国政府的监管机构,发布的文件也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各国的监管当局都愿意以报告的原则来约束本国的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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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新巴塞尔协议的协议特点

新协议考虑到了银行业的发展变革,特别是考虑了银行混业经营、资产证券化等新业务,新产品发展所产生的影响,是在吸收多方意见后对1999年6月公布的原有框架进行修改后的结果。这表明,新协议广泛考虑了当今银行业发展的现状,具有一定的涵盖性。总体上看,新协议体现了以下几个主要特点:1.突破了传统银行业限制。新协议本身考虑到控股公司下的不同机构并表问题,在产品方面,涵盖了证券化资产和银行持有证券的资本要求,同时巴塞尔委员会也着手推动与保险业监管机构的合作,以进一步推动新规则的发展。新协议从机构和业务品种方面,推广了经典的最低资本比例的适用范围,这为银行业全能化发展环境下,金融业合并监管的形成确立了重要的政策基础。2.更加灵活、更加动态化的规则。新协议允许银行实行内部评级方法,使新的监管规则有一定的灵活性,有利于吸收现代化大型银行管理风险的各种先进经验。新协议为了鼓励对支柱一所确立的资本要求方法进行更新,鼓励银行不断改进风险评估方法,不断发展更为精细的风险评估体系。同时,也鼓励银行在具备充分数据的条件下,采用高级的内部评级方法。新协议有利于促进现代银行业风险管理技术进步。3.重视定性和定量的结合,定量的方面更加精细化。新协议以三大支柱构建新的政策架构,并强调三大支柱协调发展的必要性,是定量(资本计算)和定性(对监管过程、银行管理体制的要求和利用市场约束规则)方面的结合。众所周知,资本定量计算固然重要,但由于数据获取的困难和有些风险难以度量等原因,无法实现完全的计量化。因此,制度建设和过程控制是非常重要的补充。新规则对信息披露也同时强调定量和定性的要求。与1988年的政策框架相比,新协议定量计算更为精细。如内部评级方法中风险估测采用了借款人的违约概率(PD)、借款的特定违约损失(LGD)和违约风险暴露(EAD)等多种变量,银行的风险归并中考虑到各类风险的相关性,将更复杂的非线性关系引入到银行风险测量中,这无疑更合乎实际情况。 新协议将对国际银行监管和许多银行的经营方式产生极为重要的影响。首先要指出,以三大要素(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为主要特点的新协议代表了资本监管的发展趋势和方向。实践证明,单靠资本充足率无法保证单个银行乃至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定性。自从1988年资本协议问世以来,一些国家的监管部门就已在不同程度上,同时使用这三项手段强化资本监管,以实现银行稳健经营的目标。然而,将三大要素有机结合在一起,并以监管规定的形式固定下来,要求监管部门认真实施,这无疑是对成功监管经验的肯定,也是资本监管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与1988年资本协议所不同的是,从一开始巴塞尔委员会希望新协议的适用范围不仅局限于十国集团国家,尽管其侧重面仍是国家的“国际活跃银行”(internationally active banks)。巴塞尔委员会提出,新资本协议的各项基本原则普遍适用于全世界的所有银行,并预计非十集团国家的许多银行都将使用标准法计算最低资本要求。此外,巴塞尔委员会还希望,经过一段时间,全世界所有的大银行都能遵守新协议。客观上看,新协议一旦问世,国际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很可能会采用新协议来分析各国银行的资本状况,而有关国际组织也会把新协议视为新的银行监管的国际标准,协助巴塞尔委员会在全球范围内推广新协议,并检查其实施情况。因此,发展中国家需要认真研究新协议的影响。与1988年资本协议相比,新资本协议的内容更广、更复杂。这是因为新协议力求把资本充足率与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力求反映银行风险管理、监管实践的最新变化,并为尽量为发展水平不同的银行业和银行监管体系提供多项选择办法。应该说,银行监管制度的复杂程度,完全是由银行体系本身的复杂程度所决定的。十国集团国家的银行将在规定时间内实施新协议。为确保其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非十国集团国家也会力争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实施新协议。同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发育程度和监管水平存在较大的差距,实施新协议的难度不可低估。在此,还必须提出,就方案来说,新协议首先是十国集团国家之间的协议,还没有充足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国情。新资本协议提出了两种处理信用风险办法: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标准法以1988年资本协议为基础,采用外部评级机构确定风险权重,使用对象是复杂程度不高的银行。采用外部评级机构,应该说比原来以经合组织国家为界限的分类办法更客观、更能反映实际风险水平。但对包括中国在内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使用该法的客观条件并不存在。发展中国家国内的评级公司数量很少,也难以达到国际认可的标准;已获得评级的银行和企业数量有限;评级的成本较高,评出的结果也不一定客观可靠。若硬套标准法的规定,绝大多数企业的评级将低于BBB,风险权重为100%,甚至是150%(BB-以下的企业)。企业不会有参加评级的积极性,因为未评级企业的风险权重也不过是100%。此外,由于风险权重的提高和引入了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采用这种方法自然会普遍提高银行的资本水平。将内部评级法用于资本监管是新资本协议的核心内容。该方法继承了1996年市场风险补充协议的创新之处,允许使用自己内部的计量数据确定资本要求。内部评级法有两种形式,初级法和高级法。初级法仅要求银行计算出借款人的违约概率,其它风险要素值由监管部门确定。高级法则允许银行使用多项自己计算的风险要素值。为推广使用内部评级法,巴塞尔委员会为采用该法的银行从2004年起安排了3年的过渡期。 第一,应该说,新巴塞尔协议对旧巴塞尔协议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它充分考虑了银行可能面临的多种风险;具有较强的灵活性,主要体现在评判资产风险的方法上为银行提供了多种选择;此外,信息披露的要求也将使银行更透明地面对公众。第二,新巴塞尔协议同样还存在不足之处。一是主权风险问题+虽然国别标准的地位下降,但它仍然在银行的资产选择中发挥作用,其潜在的影响力仍不可低估。二是风险权重问题。若由监管当局确定指标,难以充分保证当局指标选择的客观、公正和科学,若由银行自行决定,这样的问题也同洋存在。三是计量方法的适用性问题:新协议鼓励银行使用基于内部评级的计量方法,但真正具备长期经营记录,因而拥有足够丰富的数据、有高效处理这些数据的强大技术力量的大型银行毕竟属于少数,多数银行还是难以摆脱对外部评级及对当局建议指标的依赖。四是监管对象主要还是商业银行,然而在金融国际化大趋势下,银行百货公司不断涌现、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业务不断攀升,对此,新协议的作用空间将非常有限。 IRB对主权、银行和公司风险暴露采用相同的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该法依靠四方面的数据,一是违约概率(Probability of default,PD),即特定时间段内借款人违约的可能性;二是违约损失率(Loss given default,LGD),即违约发生时风险暴露的损失程度;三是违约风险暴露(Exposure at default,EAD),即对某项贷款承诺而言,发生违约时可能被提取的贷款额;四是期限 (Maturity,M),即某一风险暴露的剩余经济到期日。在同时考虑了四项参数后,公司风险权重函数为每一项风险暴露规定了特定的资本要求。此外,对于界定为年销售量在5000万欧元以下的中小企业贷款,银行可根据企业的规模对公司IRB风险权重公式进行调整。IRB高级法和初级法主要的区别反映在数据要求上,前者要求的数据是银行自己的估计值,而后者要求的数据则是由监管当局确定。这方面的区别见下面的表格:数据 IRB初级法 IRB高级法违 约概率(PD) 银行提供的估计值 银行提供的估计值违约损失率(LGD) 委员会规定的监管指标 银行提供的估计值违约风险暴露(EAD) 委员会规定的监管指标 银行提供的估计值期限 (M) 委员会规定的监管指标或者由各国监管当局自己决定允许采用银行提供的估计值(但不包括某些风险暴露) 银行提供的估计值(但不包括某些风险暴露)上面的个表格表明,对于公司、主权和银行同业的风险暴露,所有采用IRB法的银行都必须提供违约概率的内部估计值。此外, 采用IRB 高级法的银行必须提供LGD 和 EAD的内部估计值, 而采用 IRB初级法的银行将采用第三稿中监管当局考虑到风险暴露属性后而规定的指标。总体来看,采用IRB高级法的银行应提供上述各类风险暴露剩余期限的估计值,然而也不排除在个别情况下,监管当局可允许采用固定的期限假设。对于采用IRB 初级法的银行,各国监管当局可自己决定是否全国所有的银行都采用第三稿中规定的固定期限假设,或银行自己提供剩余期限的估计值 。IRB法的另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对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即:抵押、担保和信用衍生产品)的处理。IRB法本身,特别是LGD参数,为评估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技术的潜在价值提供充分的灵活性。因此,对于采用IRB初级法的银行,第三稿中监管当局规定的不同LGD值反映了存在不同类别的抵押品。在评估不同类别抵押品价值时,采用IRB高级法的银行,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对于涉及金融抵押品的交易,IRB法力求确保银行使用认可的方法来评估风险,因为抵押品价值会发生变化。第三稿对此规定了一组明确的标准。 对于零售风险暴露,只可采用IRB高级法,不可采用IRB初级法。IRB零售风险暴露公式的主要数据为PD、LGD和EAD,完全是银行提供的估计值。相对公司风险暴露的IRB法而言,在此不需计算单笔的风险暴露,但需要计算一揽子同类风险暴露的估计值。考虑到零售风险暴露包括的各类产品表现了不同的历史损失情况,在此将零售风险暴露划为三大类。一是以住房抵押贷款为担保的风险暴露,二是合格的循环零售风险暴露(qualifying revolving retail exposures,QRRE),三是其它非住房抵押贷款,又称其它零售风险暴露。总体来说,QRRE类包括各类无担保且具备特定损失特点的循环零售风险暴露,其中包括各类信用卡。所有其它非住房贷款类的消费贷款,其中包括小企业贷款,都列在其它零售风险暴露下。第三稿对这三类业务规定了不同的风险权重公式。专业贷款(Specialised lending)巴塞尔II将不同于其它公司贷款的批发贷款做了细分,并将他们统称为专业贷款。专业贷款是指单个项目提供的融资,其还款与对应的资产池或抵押品的营运情况紧密相关。对于除一项专业贷款外,对于其它专业贷款,如果银行能够满足估计相关数据的最低要求,他们即可采用公司贷款IRB法计算这类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然而,考虑在实际中满足这些要求还存在许多困难,第三稿还另外要求银行将这类风险暴露细分为五个档次。第三稿对各档规定了明确的风险权重。对于特定的一类专业贷款,即”高波动性商业房地产”(‘high volatility commercial real estate’ ,HVCRE),有能力估计所需数据的IRB法银行将采用单独一项公式。由于这类贷款的风险大,所以该公式比一般的公司贷款风险权重公式要保守。不能估计所需数据的银行,可可将HVCRE风险暴露细分为五类。第三稿对各档明确规定了风险权重。 (Equity exposures)IRB法银行需要单独处理股权风险暴露。第三稿规定了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建立在公司贷款的PD和LGD基础上,要求银行提供相关股权风险暴露的估计值。但是这种方法规定的LGD是90%,另外还规定了其它方面的限制,其中包括在许多情况下风险权重最低为100%。第二种方法旨在鼓励银行针对一个季度内持有的股权市场价值下跌的可能性建立模型。在此还规定了一种简易方法,其中包括对上市和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固定风险权重。

新巴塞尔协议的协议特点

6. 巴塞尔协议1的主要内容

法律分析:其一,.资本的分类,也就是将银行的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大类.并且对各类资本按照不 伊同的特点进行明确的界定.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盈余公积,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等,附属资本主要包括次级债。其二,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报告根据资产类别、性质以及债务主体的不同,将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表 巴内和表外项目划分为0、20%、50%和100%四个风险档次.不同类别的债券都要按照评级标准赋予一定的权重。其三,在资本分类和风险权重的基础上,报告确定了资本充足率8%的标准和核心资本充足率4%的 “月监管标准.资本充足率("car”)是衡量一个银行的资本对其风险资产以百分比表示的量。
法律依据:《统一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 
资本的组成。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资本分为两级。第一级是核心资本,要求银行资本中至-350%是实收资本及从税后利润保留中提取的公开储备所组成。第二级是附属资本,其最高额可等同亥心资本额。附属资本由未公开的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普通呆账准备金)、带有债务性质资本工具、长期次级债务和资本扣除部分组成。
风险加权制。巴塞尔协议确定了风险加权制,即根据不用资产的风险程度确定相应的风险权重,计算加权风险资产总额:一是确定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风险权数,即将不用资产的风险权数确定为五个档次:分别为0、10、20、50、100。二是确定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确定了1、20、50、100四个档次的信用转换系数,以此再与资产负债表内与该项业务对应项目的风险权数相乘,作为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
目标标准比率。总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之比为8%(其中核心资本部分至少为4%)。银行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加权风险资产。
过渡期和实施安排。过渡期从协议发布起至1992年底止,到1992年底,所有从事大额跨境业务的银行资本金要达到8%的要求。

7. 新巴塞尔协议的简介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自从1988年实施它的1988年资本协议以来,十多年时间已经过去。十多年来,一方面,巴塞尔协议已成为名副其实的国际银行业竞争规则和国际惯例,在加强银行业监管、防范国际金融风险中发挥出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近些年来,金融创新(经常采取规避资本充足规则方法)层出不穷,新的风险管理技术迅速发展,使巴塞尔协议日益显得乏力和过时。尤其是1997年爆发的东南亚金融危机,波及全世界,而巴塞尔协议机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受到人们的责难。在这样的背景下,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发布第一次建议,决定修订1988年协议,以增强协议规则的风险敏感性。那次建议发出后,陆续收到不少评论意见。在考虑这些评论意见和征求国际银行界及其监管者建议的基础上,委员会于2001年1月16日提出了一个更加全面、具体的新建议,并在2001年5月31日前向全世界征求意见。收到的评论意见将在BIS(国际清算银行)网站上发布。委员会计划在2001年底出版新巴塞尔协议的最终文本,2004年起正式实施。

新巴塞尔协议的简介

8. 新巴塞尔协议的协议特点

 
  新协议考虑到了银行业的发展变革,特别是考虑了银行混业经营、资产证券化等新业务,新产品发展所产生的影响,是在吸收多方意见后对1999年6月公布的原有框架进行修改后的结果。
  这表明,新协议广泛考虑了当今银行业发展的现状,具有一定的涵盖性。
  总体上看,新协议体现了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1.突破了传统银行业限制。
   
  新协议本身考虑到控股公司下的不同机构并表问题,在产品方面,涵盖了证券化资产和银行持有证券的资本要求,同时巴塞尔委员会也着手推动与保险业监管机构的合作,以进一步推动新规则的发展。
  新协议从机构和业务品种方面,推广了经典的最低资本比例的适用范围,这为银行业全能化发展环境下,金融业合并监管的形成确立了重要的政策基础。
  2.更加灵活、更加动态化的规则。
  新协议允许银行实行内部评级方法,使新的监管规则有一定的灵活性,有利于吸收现代化大型银行管理风险的各种先进经验。
  新协议为了鼓励对支柱一所确立的资本要求方法进行更新,鼓励银行不断改进风险评估方法,不断发展更为精细的风险评估体系。
  同时,也鼓励银行在具备充分数据的条件下,采用高级的内部评级方法。
  新协议有利于促进现代银行业风险管理技术进步。
  3.重视定性和定量的结合,定量的方面更加精细化。
  新协议以三大支柱构建新的政策架构,并强调三大支柱协调发展的必要性,是定量(资本计算)和定性(对监管过程、银行管理体制的要求和利用市场约束规则)方面的结合。
  众所周知,资本定量计算固然重要,但由于数据获取的困难和有些风险难以度量等原因,无法实现完全的计量化。
  因此,制度建设和过程控制是非常重要的补充。
  新规则对信息披露也同时强调定量和定性的要求。
  与1988年的政策框架相比,新协议定量计算更为精细。
  如内部评级方法中风险估测采用了借款人的违约概率(PD)、借款的特定违约损失(LGD)和违约风险暴露(EAD)等多种变量,银行的风险归并中考虑到各类风险的相关性,将更复杂的非线性关系引入到银行风险测量中,这无疑更合乎实际情况。
   新协议将对国际银行监管和许多银行的经营方式产生极为重要的影响。
  首先要指出,以三大要素(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为主要特点的新协议代表了资本监管的发展趋势和方向。
  实践证明,单靠资本充足率无法保证单个银行乃至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定性。
  自从1988年资本协议问世以来,一些国家的监管部门就已在不同程度上,同时使用这三项手段强化资本监管,以实现银行稳健经营的目标。
  然而,将三大要素有机结合在一起,并以监管规定的形式固定下来,要求监管部门认真实施,这无疑是对成功监管经验的肯定,也是资本监管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
  与1988年资本协议所不同的是,从一开始巴塞尔委员会希望新协议的适用范围不仅局限于十国集团国家,尽管其侧重面仍是国家的“国际活跃银行”(internationally active banks)。
  巴塞尔委员会提出,新资本协议的各项基本原则普遍适用于全世界的所有银行,并预计非十集团国家的许多银行都将使用标准法计算最低资本要求。
  此外,巴塞尔委员会还希望,经过一段时间,全世界所有的大银行都能遵守新协议。
  客观上看,新协议一旦问世,国际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很可能会采用新协议来分析各国银行的资本状况,而有关国际组织也会把新协议视为新的银行监管的国际标准,协助巴塞尔委员会在全球范围内推广新协议,并检查其实施情况。
  因此,发展中国家需要认真研究新协议的影响。
  与1988年资本协议相比,新资本协议的内容更广、更复杂。
  这是因为新协议力求把资本充足率与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力求反映银行风险管理、监管实践的最新变化,并为尽量为发展水平不同的银行业和银行监管体系提供多项选择办法。
  应该说,银行监管制度的复杂程度,完全是由银行体系本身的复杂程度所决定的。
  十国集团国家的银行将在规定时间内实施新协议。
  为确保其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非十国集团国家也会力争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实施新协议。
  同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发育程度和监管水平存在较大的差距,实施新协议的难度不可低估。
  在此,还必须提出,就方案来说,新协议首先是十国集团国家之间的协议,还没有充足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国情。
  新资本协议提出了两种处理信用风险办法: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
  标准法以1988年资本协议为基础,采用外部评级机构确定风险权重,使用对象是复杂程度不高的银行。
  采用外部评级机构,应该说比原来以经合组织国家为界限的分类办法更客观、更能反映实际风险水平。
  但对包括中国在内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使用该法的客观条件并不存在。
  发展中国家国内的评级公司数量很少,也难以达到国际认可的标准;已获得评级的银行和企业数量有限;评级的成本较高,评出的结果也不一定客观可靠。
  若硬套标准法的规定,绝大多数企业的评级将低于BBB,风险权重为100%,甚至是150%(BB-以下的企业)。
  企业不会有参加评级的积极性,因为未评级企业的风险权重也不过是100%。
  此外,由于风险权重的提高和引入了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采用这种方法自然会普遍提高银行的资本水平。
  将内部评级法用于资本监管是新资本协议的核心内容。
  该方法继承了1996年市场风险补充协议的创新之处,允许使用自己内部的计量数据确定资本要求。
  内部评级法有两种形式,初级法和高级法。
  初级法仅要求银行计算出借款人的违约概率,其它风险要素值由监管部门确定。
  高级法则允许银行使用多项自己计算的风险要素值。
  为推广使用内部评级法,巴塞尔委员会为采用该法的银行从2004年起安排了3年的过渡期。
   第一,应该说,新巴塞尔协议对旧巴塞尔协议作了进一步的完善。
  它充分考虑了银行可能面临的多种风险;具有较强的灵活性,主要体现在评判资产风险的方法上为银行提供了多种选择;此外,信息披露的要求也将使银行更透明地面对公众。
  第二,新巴塞尔协议同样还存在不足之处。
  一是 *** 风险问题+虽然国别标准的地位下降,但它仍然在银行的资产选择中发挥作用,其潜在的影响力仍不可低估。
  二是风险权重问题。
  若由监管当局确定指标,难以充分保证当局指标选择的客观、公正和科学,若由银行自行决定,这样的问题也同洋存在。
  三是计量方法的适用性问题:新协议鼓励银行使用基于内部评级的计量方法,但真正具备长期经营记录,因而拥有足够丰富的数据、有高效处理这些数据的强大技术力量的大型银行毕竟属于少数,多数银行还是难以摆脱对外部评级及对当局建议指标的依赖。
  四是监管对象主要还是商业银行,然而在金融国际化大趋势下,银行百货公司不断涌现、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业务不断攀升,对此,新协议的作用空间将非常有限。
   IRB对 *** 、银行和公司风险暴露采用相同的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
  该法依靠四方面的数据,一是违约概率(Probability of default,PD),即特定时间段内借款人违约的可能性;二是违约损失率(Loss given default,LGD),即违约发生时风险暴露的损失程度;三是违约风险暴露(Exposure at default,EAD),即对某项贷款承诺而言,发生违约时可能被提取的贷款额;四是期限 (Maturity,M),即某一风险暴露的剩余经济到期日。
  在同时考虑了四项参数后,公司风险权重函数为每一项风险暴露规定了特定的资本要求。
  此外,对于界定为年销售量在5000万欧元以下的中小企业贷款,银行可根据企业的规模对公司IRB风险权重公式进行调整。
  IRB高级法和初级法主要的区别反映在数据要求上,前者要求的数据是银行自己的估计值,而后者要求的数据则是由监管当局确定。
  这方面的区别见下面的表格:
  数据 IRB初级法 IRB高级法
  违 约概率(PD) 银行提供的估计值 银行提供的估计值
  违约损失率(LGD) 委员会规定的监管指标 银行提供的估计值
  违约风险暴露(EAD) 委员会规定的监管指标 银行提供的估计值
  期限 (M) 委员会规定的监管指标或者
  由各国监管当局自己决定允许采用银行提供的估计值(但不包括某些风险暴露) 银行提供的估计值(但不包括某些风险暴露)
  上面的个表格表明,对于公司、 *** 和银行同业的风险暴露,所有采用IRB法的银行都必须提供违约概率的内部估计值。
  此外, 采用IRB 高级法的银行必须提供LGD 和 EAD的内部估计值, 而采用 IRB初级法的银行将采用第三稿中监管当局考虑到风险暴露属性后而规定的指标。
  总体来看,采用IRB高级法的银行应提供上述各类风险暴露剩余期限的估计值,然而也不排除在个别情况下,监管当局可允许采用固定的期限假设。
  对于采用IRB 初级法的银行,各国监管当局可自己决定是否全国所有的银行都采用第三稿中规定的固定期限假设,或银行自己提供剩余期限的估计值 。
  IRB法的另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对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即:抵押、担保和信用衍生产品)的处理。
  IRB法本身,特别是LGD参数,为评估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技术的潜在价值提供充分的灵活性。
  因此,对于采用IRB初级法的银行,第三稿中监管当局规定的不同LGD值反映了存在不同类别的抵押品。
  在评估不同类别抵押品价值时,采用IRB高级法的银行,具有更大的灵活性。
  对于涉及金融抵押品的交易,IRB法力求确保银行使用认可的方法来评估风险,因为抵押品价值会发生变化。
  第三稿对此规定了一组明确的标准。
   对于零售风险暴露,只可采用IRB高级法,不可采用IRB初级法。
  IRB零售风险暴露公式的主要数据为PD、LGD和EAD,完全是银行提供的估计值。
  相对公司风险暴露的IRB法而言,在此不需计算单笔的风险暴露,但需要计算一揽子同类风险暴露的估计值。
  考虑到零售风险暴露包括的各类产品表现了不同的历史损失情况,在此将零售风险暴露划为三大类。
  一是以住房抵押贷款为担保的风险暴露,二是合格的循环零售风险暴露(qualifying revolving retail exposures,QRRE),三是其它非住房抵押贷款,又称其它零售风险暴露。
  总体来说,QRRE类包括各类无担保且具备特定损失特点的循环零售风险暴露,其中包括各类信用卡。
  所有其它非住房贷款类的消费贷款,其中包括小企业贷款,都列在其它零售风险暴露下。
  第三稿对这三类业务规定了不同的风险权重公式。
  专业贷款(Specialised lending)
  巴塞尔II将不同于其它公司贷款的批发贷款做了细分,并将他们统称为专业贷款。
  专业贷款是指单个项目提供的融资,其还款与对应的资产池或抵押品的营运情况紧密相关。
  对于除一项专业贷款外,对于其它专业贷款,如果银行能够满足估计相关数据的最低要求,他们即可采用公司贷款IRB法计算这类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
  然而,考虑在实际中满足这些要求还存在许多困难,第三稿还另外要求银行将这类风险暴露细分为五个档次。
  第三稿对各档规定了明确的风险权重。
  对于特定的一类专业贷款,即”高波动性商业房地产”(‘high volatility mercial real estate’ ,HVCRE),有能力估计所需数据的IRB法银行将采用单独一项公式。
  由于这类贷款的风险大,所以该公式比一般的公司贷款风险权重公式要保守。
  不能估计所需数据的银行,可可将HVCRE风险暴露细分为五类。
  第三稿对各档明确规定了风险权重。
   (Equity exposures)
  IRB法银行需要单独处理股权风险暴露。
  第三稿规定了两种方法。
  第一种方法建立在公司贷款的PD和LGD基础上,要求银行提供相关股权风险暴露的估计值。
  但是这种方法规定的LGD是90%,另外还规定了其它方面的限制,其中包括在许多情况下风险权重最低为100%。
  第二种方法旨在鼓励银行针对一个季度内持有的股权市场价值下跌的可能性建立模型。
  在此还规定了一种简易方法,其中包括对上市和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固定风险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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