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作业 案例分析

2024-05-14

1. 金融法作业 案例分析

(1)不能。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企业投资。
 (2)能发放抵押贷款。
《商业银行法》禁止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并不禁止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只是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3)不合法。《商业银行法》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该商业银行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发放2亿元人民币贷款超过“当月资本余额为17.9亿元人民币”的10%。
(4)正确。因为该商业银行巨额贷款无法收回,可能发生信用危机,在此情况下人民银行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金融法作业 案例分析

2. 金融法作业案例分析

1、《商业银行法》第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2、我认为可以发放贷款,贷款是银行的职能之一。
3、《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 

(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该贷款不合法。
4、《商业银行法》第六十四条 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这个决定权在人民银行。

其他的可以看看商业银行法,从中基本上都能找到答案。

3. 金融法作业 案例分析怎么写?

找一个案例(越经典越好),从金融法基本原则,金融体系包含的内容,以及他的合规性等等分析,就是一篇好的分析!
很多人说:人类没有任何考试的庞杂可以超越司考。15门学科,358万字的教材,290多个法律法规司法解释,220万字150万字的真题,700多万字的基础阅读材料这个量早已超越了人类的记忆极限。
但大概算了一下,其实司考范围的法律也没多少嘛…
不就《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物权法》《债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保险法》《证券法》《票据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外合资、合作法》《海商法》《破产法》《商业银行法》《金融法》《房地产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税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产品责任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审计法》《反倾销法》《宪法》《立法法》《选举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公务员法》《法官法》《国务院组织法》 《检察官法》《律师法》《公证员法》《人民调解法》《仲裁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行政复议法》《治安管理法》《出入境管理法》而已嘛!
而这么多法,只是法律从业的入门而已,所以想学法,慎重!

金融法作业 案例分析怎么写?

4. 金融法作业 案例分析怎么写

(1)不能。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企业投资。
 (2)能发放抵押贷款。
《商业银行法》禁止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并不禁止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只是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3)不合法。《商业银行法》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该商业银行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发放2亿元人民币贷款超过“当月资本余额为17.9亿元人民币”的10%。
(4)正确。因为该商业银行巨额贷款无法收回,可能发生信用危机,在此情况下人民银行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5. 金融法课程案例求解析

范先生作为储户,作为银行的客户,他对银行利率的规定是不清楚的。而银行是清楚的,银行利用信息不对称,当时以高利息引诱范先生储蓄,后又以当时合同不符合规定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这是明显的欺诈。
个人认为,当时的协议是有效的。范无恶意,银行违反《储蓄管理条例》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其实部门规章而不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不能作为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的强制性规定,可以由上级银行或人民银行对其进行处罚,但应保护范的利益。
法院应支持范某,判决银行履行合同。

金融法课程案例求解析

6. 两个金融方面的案例分析,如下题~~

成功的理由千奇百怪,失败的教训却往往差不多。这句话同样适用于期货市场。期货盈利的模式可以多种多样,但让投资者发生亏损的原因却往往逃不过逆势与止损不及时这两样。容易造成逆势与止损不及时的心理原因,个人总结了一下有以下几种:


  一、过于计较持仓成本


  如果单纯地问,持仓成本重要还是趋势重要?相信大部分的投资者都会毫不犹豫地回答,趋势重要。然而,知易行难。趋势是我们的朋友,但当趋势这个朋友明明白白地告诉我们,我们做错了方向,但与此同时持仓成本却会在旁边拼命地提醒:当前市价与持仓成本相比,已经相差了多少多少,如果现在砍仓离场,将发生多么大的亏损。于是,我们会自觉不自觉地计算,现在砍仓会赔掉多少。于是,持仓成本,而不是趋势,成为我们操作时考虑的重点。


  交易的重点仅在于获利或亏损,这与交易工具的价格并无关系。评估自己的持仓时,持有的每一个多头头寸,在当下都应该是一个买入的机会,而持有的每一个空头头寸,在当下都应该是一个卖出的机会。若不能如此,则说明持仓并不适合当下的市场走势。


  二、理由还是借口


  与持仓成本类似的,另一重阻碍我们认错的因素是,我们总能找到支持原有持仓的理由。比如,经济危机的情况下,仍然有ZF的救市政策存在。这可能成为我们在跌势中做多、持多的理由。然而,这是理由还是借口?


  必须明确,在任何市场中的任何时刻,都同时存在着多空两方面的因素。如果我们执着于某一特定的想法后,再去寻找做盘的依据,那么这个依据一定是存在的。但是,它并不是事实的全部。因而,也不是真正的做盘依据,它只是我们给自己的一个合理借口,以?卫自我谬误的尊严。


  三、这一次例外


  这自然是一种明显的侥幸心理。许多次的经验或许已经告诉我们,在这样的情况下,亏损的概率已经很大。然而,也许价格还会有一些反弹,或者也许价格还会有一些回落的想法下,我们会去等待一个也许会例外的更好的价格再平仓。当然,这个更好的价格多数情况下是不会出现的。


  期货交易是有风险的,在面对风险时,出现一定程度的恐惧和其他情绪是可以理解的。然而,期货又是概率的市场,因此我们应该接受单次亏损的可能性。并且坚持以客观而一致的原则来交易。只有这样,才能克服由愿望主导交易的局面。


  四、长线短线的互换


  我们熟悉的一句话是,截住亏损,让利润奔跑。但现实操作中,却常常出现盈利时急于落袋为安,亏损时迟迟不愿平仓的事情。这使得原本一个长线的计划变成了一个短线交易,或者是原本的短线交易变成了长线投资。


  长短线的互换往往在于没有明确交易的时间结构。在拟订交易计划之初,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就是时间结构。决定了是要专注于短期趋势还是长期趋势,才能根据相关的趋势设定止损。


  五、愿望被视为是权力


  将愿望视为权力,是谬误的自尊以及自我实现陷阱的孪生兄弟。当我们产生类似这样的想法,他怎么可以这样对我?或者市场怎么可能这样走?时,这意味着我们在要求其他人必须自动了解我们的想法,并提供我们需要的一切;意味着我们在要求市场必须服从我们,并按照我们的意志行事。


  类似这样的问话,便显示了我们将愿望视为了权力,在要求现实应该遵从小我的需要,而忽视了小我应该回应现实的事实。


  将愿望视为权力的人,在行情出现不利走势时,会有强烈的不公平感受。不愿意承担失败的责任,不愿意处理现实的问题,仅根据自身愿望判定真理与谬误,对与错,敌与友。

7. 金融法规 案例分析题 求解

不成立。
两者共同承担损失。
一种答案是李某知法犯法,则承担多数责任,另一种是各自承担50%责任。
 
看来您在考试。这是今年金融法规考试的试题。

金融法规 案例分析题 求解

8. 金融学案例分析怎么写

亲,很高兴为您解答:金融学案例分析怎么写
:答:金融学案例分析: 2006年5月2O日,甲公司总裁A先生打电话给公司董事B先生,通知他两天之内将召开一次特别董事会。这时,B先生正住在某饭店。虽然董事会还有两天才召开,他已经获悉了有关公司合并的传闻。他在饭店里给他的父亲C先生、他的儿子D先生和他的秘书E小姐打了电话,建议他们指示各自的经纪人关注甲公司的股票,并暗示他们应该买进该公司的股票。除C先生外,D、E都在2006年5月2l至22日,大量买进了甲公司的股票。2006年5月29日,甲公司向证券市场公布了其与太平洋公司合并的消息。 问:(1)B先生是不是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为什么? (2)B先生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为什么? 答:(1)B先生属于知悉证券交易信息的知情人员。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以下人员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问:2.问:问:丙是否应该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为什么?问:问:信用社是否有义务予以赔偿?为什么?请分别回答以下问题:答:该公司可以再次发行公司债券。理由是:②抵押合同【摘要】
金融学案例分析怎么写【提问】
亲,很高兴为您解答:金融学案例分析怎么写
:答:金融学案例分析: 2006年5月2O日,甲公司总裁A先生打电话给公司董事B先生,通知他两天之内将召开一次特别董事会。这时,B先生正住在某饭店。虽然董事会还有两天才召开,他已经获悉了有关公司合并的传闻。他在饭店里给他的父亲C先生、他的儿子D先生和他的秘书E小姐打了电话,建议他们指示各自的经纪人关注甲公司的股票,并暗示他们应该买进该公司的股票。除C先生外,D、E都在2006年5月2l至22日,大量买进了甲公司的股票。2006年5月29日,甲公司向证券市场公布了其与太平洋公司合并的消息。 问:(1)B先生是不是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为什么? (2)B先生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为什么? 答:(1)B先生属于知悉证券交易信息的知情人员。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以下人员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问:2.问:问:丙是否应该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为什么?问:问:信用社是否有义务予以赔偿?为什么?请分别回答以下问题:答:该公司可以再次发行公司债券。理由是:②抵押合同【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