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章程的第四章教职员工

2024-05-10

1. 中国政法大学章程的第四章教职员工

第三十九条学校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教师由具有优良师德、具备较好知识结构、善于教书育人和能够进行学术创新的教师资格取得者担任。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第四十条学校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尊重教师的创造性活动。学校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教师应当敬职爱岗、敬业爱生、依法施教、以德从学,以正确的价值取向和先进的学术成果开展教学科研活动。教师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努力探索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服务社会。第四十一条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八)聘约规定的权利;(九)宪法、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二条学校教职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恪尽职守,勤勉工作;(二)尊重和爱护学生;(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维护学校稳定;(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五)聘约规定的义务;(六)宪法、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十三条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分类管理制度,促进各类人员职业发展。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和岗位规模内,自主设置和调整各类岗位,合理确定教职员工总量和比例,建立健全人员聘任、考核评价、进修培训、薪酬收入分配等管理制度。第四十四条学校对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学校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不履行义务的教职员工,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第四十五条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教职员工通过教代会、工会、教授委员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学校设立人事争议调解机构,处理教职员工的申诉。第四十六条讲座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及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中国政法大学章程的第四章教职员工

2. 中国政法大学章程的第五章学 生

第四十七条学生是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办学的受益权人。第四十八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可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获得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四)满足学历及学位条件后获得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自治组织和学生社团;(六)根据规定申请国家和学校的资助;(七)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八)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九)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十)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十一)宪法、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九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维护国家根本制度和社会稳定秩序;(二)努力学习,完成学业,修德践行,完善人格;(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六)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八)宪法、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十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和处分程序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五种。做出纪律处分,应当给予学生陈述、申辩的机会,并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生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构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学校对违反招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学生可依法给予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等处理。第五十一条学校支持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学生委员会和学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学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学生社团,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开展活动。第五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通过听证会、座谈会和新闻发布会等制度,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学校支持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听取学生代表意见和建议。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学校支持学代会常设机构学生委员会和执行机构学生会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处理学生申诉。第五十三条在学校接受培训、继续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3. 中国政法大学章程的第二章学校功能

第九条学校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培养具有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强能力的复合型、应用型、创新型、国际型的高素质专业人才。第十条学校以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为生命线,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着眼于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才培养规律确定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规格,在改革创新中不断优化资源配置和效能、优化课程体系和结构、优化培养流程和方式,实现教学全过程质量保障。第十一条学术是立校之本,创新是学术的灵魂。学校致力于研究型大学建设,弘扬学术理性,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瞄准世界学术前沿,大力推动协同创新,积极促进科研成果向人才培养和教学成果的转化,不断提高科研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力。第十二条学校通过多种方式积极为国家和地方法治建设、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第十三条学校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自主与国外高校、科研机构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交流等活动。国际交流与合作着力培养师生的国际视野和国际交流能力,提升学校的学术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第十四条学校积极推进文化传承创新,弘扬法治精神、人文精神和科学精神,积极开展法学和相关人文社会学科的对外学术交流,促进不同文化和文明间的信息交流和成果共享。第十五条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依法颁发学业证书,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第十六条学校根据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据国家政策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中国政法大学章程的第二章学校功能

4. 中国政法大学章程的介绍

中国政法大学的前身是北京政法学院,1952年由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燕京大学、辅仁大学四校的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组建而成。1960年成为国家确定的全国重点高校。学校于1970年停办,1978年复办。1983年北京政法学院与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合并,更名为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成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学校秉承“厚德、明法、格物、致公”的校训,坚持“学术立校、人才强校、质量兴校、特色办校、依法治校”的办学理念,以“经国纬政、法泽天下”为办学使命,以卓越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推动国家法治昌明、政治民主、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社会和谐及生态文明。学校遵循国家教育方针和高等教育规律,弘扬传统,与时俱进,努力办成开放式、国际化、多科性、创新型的世界知名法科强校。

5. 中国政法大学章程的第七章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七条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和有关规定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合设置教育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社会服务等活动,大力推动协同创新。第五十八条学校加强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区域发展提供服务。第五十九条学校设立“中国政法大学教育基金会”。教育基金会依其章程开展活动。

中国政法大学章程的第七章学校与社会

6. 中国政法大学章程的第十章附 则

第七十一条本章程的制定及修改,由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交草案并说明理由,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第七十二条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第七十三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第七十四条修改后的章程自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并重新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