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企业与银行风险分担比例 担保企业追偿权限制

2024-04-29

1. 担保企业与银行风险分担比例 担保企业追偿权限制

法律分析:保证人之一承担责任后,可向连带保证人比例追偿;债权人向连带共同保证人中任一人主张权利,效力及于所有保证人。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可向其他保证人比例追偿。
保证人依框架协议,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追偿权。保证人依其集团企业与金融机构所签框架协议,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虽非保证合同当事人,但仍应享有追偿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担保企业与银行风险分担比例 担保企业追偿权限制

2. 担保法是否有对担保公司的担保金额限制的条款???

有的。这个条款《担保法》里面是没有的,只有在七部门联合发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才有较为具体的针对担保公司管理要求的细则。具体出处如下:
    第二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第二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相关解释:如第二十八条,假设一家担保公司注册资本1亿,其净资产也是1亿,那么该公司累计处于担保期的金额就不能超过10亿,行业内称此倍数为放大倍数。第二十七条道理如同前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