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宋庆龄基金会是做什么的?

2024-04-28

1. 河南省宋庆龄基金会是做什么的?

河南省宋庆龄基金会于1992年l2月31日正式成立。自成立以来,秉承宋庆龄遗志,发扬宋庆龄伟大精神,遵循“维护世界和平,促进祖国统一,关注民族未来”三项宗旨,在省委,省政府的亲切关怀下,在省委统战部的直接领导下,在省民政厅的具体帮助下,在中国宋庆龄基金会的指导下,积极履行公益机构职能,坚持“开门办会”工作方针,紧扣时代发展主题,自觉围绕党和政府工作大局,以独特的工作视角,发挥着公益组织的作用。以青少年为主体,开展国际民间交流,海峡两岸互动、互访活动,在关爱未来,实施资教助学、医疗救助,围绕少年儿童素质教育等方面多角度、多形式地开展有益于少年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各项活动;在经济实体建设,创新工作思路,拓展工作领域,增强机构影响力和综合实力等方面都取得了新的进展,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国家民政部于2004年授予河南省宋庆龄基金会“全国先进民间组织”光荣称号,于2010年授予“全国先进社会组织”光荣称号。       我会借助社会力量,在整合社会资源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先后与党政职能部门、金融机构、社会团体和姐妹基金会密切合作,优势互补,实现共赢。东方今典集团有限公司、白象食品集团、少林寺、南阳防爆集团等单位先后在我会设立了专项基金,我会还与河南电视台共同举办了《天使在人间》等公益栏目及系列活动,推动了我会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

河南省宋庆龄基金会是做什么的?

2. 河南宋庆龄基金会的介绍

河南省宋庆龄基金会于1992年12月31日正式成立,上级主管单位为河南省统战部。2011年9月1日,媒体报道称河南宋庆龄基金会大量资金用于放贷。2011年11月,河南宋庆龄基金会称郑州占地800平米塑像不是宋庆龄,是黄河女儿;而广美教授称此塑像确是宋庆龄雕像。2013年6月,宋庆龄雕像已被完全拆除。

3. 河南宋庆龄基金会的基本信息

 河南省宋庆龄基金会于1992年l2月31日正式成立。自成立以来,秉承宋庆龄遗志,发扬宋庆龄伟大精神,遵循“和平、统一 未来”三项宗旨,在省委,省政府的亲切关怀下,在省委统战部的直接领导下,在省民政厅的具体帮助下,在中国宋庆龄基金会的指导下,积极履行公益机构职能,坚持“开门办会”工作方针,紧扣时代发展主题,自觉围绕党和政府工作大局,以独特的工作视角,发挥着公益组织的作用。以青少年为主体,开展国际民间交流,海峡两岸互动、互访活动,在关爱未来,实施资教助学医疗救助在围绕少年儿童素质教育,多角度、多形式地开展有益于少年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各项活动;在经济实体建设等诸多方面创新工作思路,拓展工作领域,增强机构影响力和综合实力等方面都取得了新的进展。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国家民政部于2004年授予河南省宋庆龄基金会“全国先进民间组织”光荣称号,于2010年授予“全国先进社会组织”光荣称号。我会借助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取得了一定成效。我会先后与党政职能部门、金融机构、社会团体和姐妹基金会密切合作,优势互补,实现共赢。与东方今典房地产集团、白象集团、少林寺、南阳防爆集团设立的专项基金以及与河南电视台共同举办的《天使在人间》公益栏目等等,推动了我会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 宋庆龄(1893~1981),伟大的爱国主义、民主主义、国际主义和共产主义战士,举世闻名的二十世纪的伟大女性。她青年时代追随孙中山,献身革命,在近七十年的革命生涯中,坚强不屈,矢志不移,英勇奋斗,始终坚定地和中国人民、中国共产党站在一起,为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为妇女儿童的卫生保健和文化教育福利事业,为祖国统一以及保卫世界和平、促进人类的进步事业而殚精竭力,鞠躬尽瘁,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受到中国人民、海外华人华侨的景仰和爱戴,也赢得国际友人的赞誉和热爱,并享有崇高的威望。1893年1月27日,宋庆龄诞生在上海一个牧师兼实业家的家庭。她的父亲作为孙中山的朋友和同志,是她的第一个启蒙老师。少年时代,她即负笈异域,在美国接受了“欧洲式的教育”,受到民主主义的洗礼。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专制统治,使她对祖国的独立、自由、民主和富强满怀憧憬。父亲源源寄来的书信与剪报资料,在她的心中与孙中山领导的革命事业架起了桥梁。然而,共和国在摇篮中被扼杀,革命的大潮已经消退,宋庆龄学成归国改革和建设祖国的抱负无由施展。她径直到流亡的革命党人集中的东京,不久即担任了孙中山的助手,开始了她长达70年的革命生涯。1915年10月25日,宋庆龄不顾父母的反对,毅然决定与流亡中的孙中山结婚,以坚定的步伐毫不犹豫地跟随孙中山踏上捍卫共和制度的艰苦斗争历程。1925年3月12日孙中山在北京逝世。他把“和平、奋斗、救中国”的嘱托交给了宋庆龄和他的同志。1927年8月,宋庆龄出访苏联,以后旅居欧洲4年,考察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和几个主要的资本主义大国,研读了马克思的著作,与流亡欧洲的许多中国革命者一起研究中国革命的核心问题--土地和农民问题,思想上有了质的飞跃。当日本帝国主义对中国的侵略不断扩大,民族矛盾上升为社会主要矛盾的时候,宋庆龄迅速作出科学的判断和正确的决策,认为“国难当头、应该尽弃前嫌。必须举国上下团结一致,抵抗日本,争取最后胜利。”她关于全国团结抗战的思想,与克服了“左”倾教条主义的中国共产党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战略方针是相一致的。她并且为国共两党实现第二次合作搭桥铺路,起着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1949年9月21日至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宋庆龄当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宋庆龄长期承担了大量的国务活动。与此同时,她把许多精力投入妇女与儿童的文化、教育、卫生与福利事业中。之后她一直担任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名誉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妇女联合会名誉主席和中国人民保卫儿童全国委员会主席职务。1950年,她被选为世界和平理事会理事。1952年,被选为亚洲及太平洋联络委员会主席。1954年9月宋庆龄当选为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1959年4月7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宋庆龄当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1965年1月,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她再次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1975年1月,第四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她再次当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78年2月第五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连任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80年8月3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担任大会执行主席。1981年5月14日,宋庆龄患的冠心病、肝癌及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病情恶化。1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宣布接收宋庆龄为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宋庆龄中华人民共和国名誉主席荣誉称号。1981年5月29日20时18分病逝于北京。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第三条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第四条基金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第五条基金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组织,是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注销第八条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有固定的住所;(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九条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第十条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及住所;(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三)原始基金数额;(四)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五)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六)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七)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八)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九)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第十二条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第十三条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基金会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和基金会章程;(三)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四)住所证明;(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中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中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中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第十四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登记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凭登记证书依法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将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五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第十七条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第十八条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十九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二十条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第二十二条基金会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第二十三条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所在的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四条担任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负责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五条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第二十六条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第二十七条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其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二十八条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二十九条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三十条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三十一条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三十二条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第三十三条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二)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三)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第三十五条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指导、监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公益活动;(二)负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年度检查的初审;(三)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执法部门查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第三十六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第三十七条基金会应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基金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八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三十九条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第四十一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二)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第四十二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第四十三条基金会理事会违反本条例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基金会理事、监事以及专职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被责令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第四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所称境外基金会,是指在外国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第四十七条基金会设立申请书、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的格式以及基金会章程范本,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订。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换发登记证书。

河南宋庆龄基金会的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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