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项目管理制度

2024-05-12

1. 农业项目管理制度

  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各县(市)农业项目建设单位要贯彻落实《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严格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不能挤占、挪用、套用项目资金。规范财务核算管理,项目资金要实行专帐核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条 各县(市)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规定,设置独立的基建财务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工作,规范会计行为,严禁白条入账,严禁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项目单位违反以上规定的,停止拨付工程款,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撤销该项目,追回全部中央投资,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项目单位财会人员明知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不予制止,又不向有关领导和上级部门反映的,要追究有关财会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建议当地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证。
  第三条 不得擅自改变批复的投资规模和资金使用结构,财务管理不规范的要及时进行整改和规范;
  第四条 认真落实配套资金。各地承诺的配套资金要明确,当年县(市)配套、自筹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下年不得申报同类项目。

  农业项目监督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项目监管工作力度,地区农业局成立了项目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地区农业局将把项目督查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把在建项目执行情况做为项目推荐申报的重要依据。
  第一条 项目县市应成立相应的项目管理机构并有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同时由地区农业局项目办公室组织牵头,局相关业务科(室)、局属单位参与组成督查组进行重点督查,最后形成总体督查情况总结,并向局务会议汇报通过后,及时上报农业厅项目监管部门,并在一定范围内以书面形式进行情况通报;
  第二条 各相关业务科(室)、业务(中心)站要结合业务工作、调研任务对本行业项目进行认真检查,完成项目建设阶段性或专项总结上报地区农业局项目办公室;
  第三条 局项目办公室及相关业务单位、科(室)结合地区负责的竣工验收项目,对在建的重点项目进行严格抽查;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今年项目督查的安排开展认真自查,2月、6月、9月底前向地区农业局项目办公室、相关业务单位上报自查自验报告;所有项目验收前必须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五条 各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项目监管职责,加强项目建设督促检查,检查辖区内已建成竣工项目的验收准备情况。及时向地区农业局上报县、市项目督促检查工作情况总结。项目监督检查应重点围绕项目程序、前期工作、工程质量、项目资金、招投标及合同、项目组织机构、开工条件、工程监理、竣工验收、项目运行情况等主要内容进行检查。
  第六条 各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年度投资计划执行不力,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建设资金或不落实配套资金,以及有其他严重问题的项目和单位,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收回投资、停止安排新建项目等措施,并建议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农业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档案管理原则
  1. 便于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一项一档。
  2. 有利于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3. 便于查阅。
  第二条:存档范围
  1. 重要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的通知、报告、决议、总结、纪要、领导讲话、典型发言、会议简报、会议记录、照片、工作报告等。
  2.上级部门发来的有关的项目指南、项目管理办法、计划等文件材料。
  3.项目办公室印发的通报、通知、规定等文件。
  4.项目办公室的请示及上级部门的批复,下设部门的请示及项目办公室的批复。
  5.反映活动情况的报告、总结。
  6.项目办公室与有关部门之间的来往文书。
  7.项目办公室的各种工作计划、统计材料及简报。
  8.项目工作奖励、处分的文件材料。
  9.关于项目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简报、照片等。
  第三条:档案管理
  1. 设立专人管理档案。
  2.项目办公室成立后,各项材料的原稿由各部门部门归档,另向项目办公室提交副本备案。如为特殊案卷因具体项目的需要,原稿须交由项目办公室归档,各部门留副本备案。
  3. 制定科学的档案分类方案。
  文件结案移送归档时,依如下原则点收:
  (1)检查文件的本文及附件是否完整,如有短少,应即追查归入;
  (2)文件如经抽存者,应有项目办公室负责档案的人员签认;
  (3)文件的处理手续是否完备,如有遗漏,应即退回补办;
  (4)与本案无关的文件或不应随案归档的文件,应即退回原小组。
  文件整理:点收文件后,应按照一定的原则进行整理,如有皱折、破损、参差不齐等情况,应先整补,使其整齐划一。
  档案分类:档案分类应视案件内容、部门组织、业务项目等因素区分,应力求切合实用。
  第四条:档案收集
  1.档案材料要整洁,不能残缺不全。
  2.按要求和分类存档,不能杂乱无章。
  3.严格执行立卷归档及登记制度。


  农业项目申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明确职责分工,提高项目决策水平,根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阿勒泰地区农业有关项目的申报、评估、审批与计划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政策、符合财政资金投资方向,项目能解决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第四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批及投资计划,坚持先开展前期研究,后申报项目,先专家评估后进行决策,先审批项目,后进行投资的原则。同时坚持和规范农业项目逐级上报程序,杜绝越级上报行为。
  第五条  立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原则上应委托有相应工程资质的机构承担。评估(评审)机构组织专家按类别对项目进行评审。项目评估(评审)费用根据实际支出由项目承担县(市)负担。
  第六条  经专家评估通过的行业项目,应根据上级有关项目投资指南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
  第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一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文件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单位、建设内容、降低工程质量、压缩投资规模等。
  第八条  确因客观原因需进行重大变更的项目,应当重新向上级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变更:
  (一)变更建设地点的:
  (二)变更建设性质的;
  (三)变更建设单位的;
  (四)变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导致项目主要使用(服务)功能发生变化的;
  (五)初步设计概算的总投资变更超过立项批复总投资10%以上的,或实施过程中投资变动超过批准的项目总投资10%以上(含10%)的。
  第九条  施工图预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5%以上的,须向原审批部门重新报批的初步设计。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向原审批部门申请批准:
  (一)变更建设期限;
  (二)变更招标方案;
  (三)变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但不属于第八条第四项情形的;
  (四)变更初步设计概算的总投资超过立项批复总投资10%以下的,或实施过程中投资变动超过批准的项目总投资10%以下的;
  (五)其它变更。
  第十一条  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可列入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并按项目建设进度安排投资。


  农业项目峻工验收制度

  农业项目竣工验收是对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等进行的全面审查和总结。为加强我区农业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项目批复,在建设期限内顺利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前,先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初验,并形成初验报告,初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报请竣工验收。初验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及时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第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对照项目竣工验收条件、竣工验收内容认真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
  第三条 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由验收组织单位核发农业部统一印制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同时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  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由验收组织单位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经验收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竣工验收要求的项目县(市),地区二年之内不按排任何农业项目。

农业项目管理制度

2.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使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做到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是政府支持、保护农业发展,改善农业资源利用状况,优化农业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业持续稳定发展的战略性政策措施。凡属国家确立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均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以改造中低产田,改善农业基本生产条件为重点,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同时,依靠科技进步,优化品种结构,提高农产品质量,大力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促进农业实现产业化经营,切实增加农民收入。并有选择地建设现代化农业示范区和科技示范区,推动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分为三类:一类为土地治理项目,包括中低产田改造、宜农荒地开垦、生态工程建设、草场改良等;一类为多种经营项目,包括种植业(粮棉油等主要农产品生产以外的)、养殖业、农副产品初加工等;一类为农业高新科技示范项目,包括生物、信息、材料等方面的高技术和先进适用的新技术。第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程序分为前期准备、申报审批、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和运行管护五个阶段。第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坚持统筹规划,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兼顾一般;规模开发,注重效益的原则。按照项目管理程序,自下而上申请,自上而下审定,并坚持立项条件,择优选定项目。第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发”的投入机制。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自筹资金、引进外资以及经过法定手续筹集的其他资金。第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安排,遵循效益优先,兼顾公平;集中投入,不留缺口;奖优罚劣,激励竞争的原则。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第九条 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组织协调,各省(区、市)和中央农口部门农发办(以下统称省级农发办)组织实施。第二章 立项条件第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设坚持农林牧副渔综合开发,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工程、生物和农艺措施综合配套,实现经济、社会、生态三个效益的统一。坚持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与保护生态环境相结合,控制宜农荒地开垦,加大生态环境建设和水土流失治理力度,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要重视先进科学技术的示范、推广和应用,突出抓好节水农业技术的示范推广,并探索发展旱作农业的新路子。第十一条 纳入农业综合开发扶持范围的项目,必须符合农业综合开发的立项条件;投入和产出比较效益高;有资金配套能力和还款保证;当地干部和群众有较高的开发积极性。第十二条 土地治理项目要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按流域或灌区统一规划;项目区水源有保证,防洪有保障,排水有出路,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具备;开发治理的地块集中连片,具有较大的增产潜力;宜农荒地的开垦履行法定手续。按照规模开发的要求,单个项目年度连片治理面积,平原地区需在万亩以上,丘陵山区不小于1000亩。第十三条 多种经营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本地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整体规划;以种植、养殖业为主,兼顾农副产品初加工等;具有资源和技术优势,产品销售有保障;能够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项目辐射面广,能够带动农民显著增收;项目安排一般限于农业综合开发区。按照规模经营的要求,单个项目的年度中央财政资金投入不得少于50万元;以省(区、市)为单位,每年原则安排30%的中央财政资金,用于200万元以上的重点多种经营项目。第十四条 农业高科技示范项目应符合国家农业科学技术政策的要求;以利用生物技术繁育动植物良种和节水灌溉为示范重点;每个项目至少要有两项高新技术,并与其他农业常规技术相配套;具有不同区域特点和示范、推广价值;有省部级以上科研教学单位作为项目的技术依托单位,有合理的专业技术力量配备,有省部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高新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按照规模化示范的要求,粮棉油等种植示范项目建设规模不得少于1万亩,辐射带动面积不得少于2万亩。
  农业现代化示范区除具备上述立项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当地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技术力量;示范项目比较全面;对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建设有内在要求和积极性。

3. 农业建设项目配套资金有何规定?

农业建设项目配套资金有如下规定:①配套比例规定。一般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按照东、中、西部的地域划分确定不同的配套资金比例;②配套时间规定。一般要求与中央投资同步到位;③使用范围规定。配套资金只能用于该项目,不得挪用。此外,有些项目对配套资金的使用方向也有规定,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地费、项目管理费一般只能用地方配套资金解决;④配套资金来源及比例的规定。部分项目对省、地、县及项目单位自筹的比例有规定,或规定了省级配套资金的最低配套比例。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项目前期工作费用按规定比例(财政资金2%)从地方配套资金中列支。⑤存放账户规定。需与中央资金一样,存放到项目指定账户上。

农业建设项目配套资金有何规定?

4.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是如何规定的?

《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县级农发机构项目管理费按年度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资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财政投资500万元以下的按3.5%提取,1000万元以下的其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1.5%提取,超过10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0.5%提取。项目管理费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项目实地考察、检查验收、业务培训、项目及工程招标、资金和项目公示以及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土地治理项目一般工程初步设计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补贴、购置车辆等行政经费开支。地、省级农发机构和国家农发办由本级财政预算单独安排事业费用于项目管理各项支出,不得另提项目管理费。
部门项目中的土地治理类项目由相关的县级项目主管部门按财政投资的一定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提取比例比照地方项目执行。相应取消列支前期工作费的有关规定。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建设管理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5. 如何推进涉农资金管理机制创新和流程优化

为进一步加强涉农资金管理,提高涉农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形成涉农资金统筹使用的长效机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力推进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提高涉农资金管理水平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加强涉农资金管理,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涉农资金使用管理分散重复现象仍较突出,影响了涉农资金的使用效益。推进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加强涉农资金管理,既是提高涉农资金安全、规范运行的迫切需要,又是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举措,也是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要求。同时,有利于规范涉农资金投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利于促进政府及其部门转变职能,克服“缺位”和“越位”现象;有利于集中力量办大事,提高涉农资金的整体合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解放思想、积极探索;巩固成果、扩大范围;明确分工、协调配合;上下联动、全面推进;强化监管、规范运行”的原则,把推进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加强涉农资金管理作为重点工作抓实、抓好。着力建立健全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的长效机制,力争通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实现涉农资金的管理理念明显转变,涉农资金的统筹安排明显科学,涉农资金的管理水平明显提升,涉农资金的使用效益明显提高。
  二、全面清理涉农资金,明确整合和统筹安排重点
  (一)全面清理涉农资金。一是要从预算编制环节入手,对现有涉农资金进行全面清理,特别是要对涉农专项资金的设立依据、来源渠道、投入规模、执行期限,支持对象,支出用途和使用管理方式等进行认真梳理,摸清情况。二是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对性质相同,用途相近、使用分散的涉农专项资金进行归并,或按照资金用途重新进行分类:对不符合公共财政支持方向或已经完成目标任务的涉农资金,要予以取消或转变用途。对归并或重新分类的涉农资金,要进一步明确支持对象、扶持环节、投入重点、补助标准等。三是要严格控制新设立涉农专项资金。新设立的专项资金应符合一定时期内农村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特定目标的需要,并向农村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重点领域以及关键环节、薄弱环节倾斜。同时,要明确专项资金起止时间。四是要积极推进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的统筹安排。进一步将具备条件的中央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及时转为地方专款管理。对事权在地方的项目,原则上不列入中央部门预算。五是积极推进财部门内部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其基本原则和方法是:(1)按照部门预算归口管理要求整合归并资金。(2)区分支持领域,明确管理部门。(3)存量保持不变,增量规范安排使用。(4)强化沟通协调,统筹安排使用。
  (二)明确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重点。现阶段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的重点是支持农业生产类资金,包括用于农田水利、土地整理、农业科技推广示范、农民培训等方面的资金。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突出重点,集中力量推进支持农业生产类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同时,要进一步改进农民补贴类资金的管理,强化整合,逐步增加农作物良种补贴、农机购置补贴规模。对支持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类的涉农资金、如教育、社保、医疗、卫生等资金,具备条件的,也要在内部适当进行整合和统筹安排。
  三、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充分发挥涉农部门作用
  (一)财政部门要建立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联席会议制度。对由财政部门内不同业务部门分别管理的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涉农专项资金,通过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协商整合和统筹安排使用,避免重复交叉或相互脱节。
  (二)财政部门要加强与涉农部门的沟通,建立涉农资金使用安排信息通报制度。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涉农部门统筹安排涉农资金。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与各部门共同协调提出涉农资金统筹使用管理的意见,发挥部门的作用。中央涉农部门在安排和下达项目资金时,应将资金拨付文件抄送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
  (三)建立健全地方各级政府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机制。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需要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地方各级财政、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开展工作,争取政府的支持和重视,建立地方党政领导挂帅、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参加的组织协调机制。具备条件的地方,要在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建立涉农资金统筹安排的联席会议制度、成立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领导小组、建立涉农资金统筹安排的决策协商和征求意见制度等多种形式,逐步建立和完善协调配合、良性互动的沟通协调机制。
  四、搭建整合和统筹安排平台,促进涉农资金有效使用
  (一)以规划为引导促进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根据农业农村发展战略目标和经济社会自然资源条件,制定支持农业农村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计划,以规划引导和带动涉农资金的重点投向,促进各项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使用。
  (二)以主导产业、优势区域和重点项目为平台推进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要积极打造主导产业、优势区域、重点项目等整合平台,引导投向相近、目标相似、来源不同的各项涉农资金集中投入,做到“多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集中财力解决制约主导产业、重点项目发展的瓶颈问题。
  (三)以重大专项资金为平台推进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要继续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小农水建设等重大专项资金为平台,推进涉农资金的整合和统筹安排。进一步完善涉农资金投入的引导机制,吸引更多社会资金投入“三农”。
  (四)坚持以县级为平台的涉农资金整合模式。要认真总结和推广县级涉农资金整合试点的好经验、好做法,巩固和扩大县级涉农资金整合成果。对资金整合效果明显、成效突出的县,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奖励力度。要支持和鼓励县级不断创新整合方式,坚持县级自主整合的工作模式,进一步引导和支持更多的县开展涉农资金整合。
  五、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保障整合和统筹安排工作开展
  (一)加强涉农资金制度建设和执行。要按照资金分配规范、使用范围明晰、管理监督严格、职责效能统一的要求,继续对现行涉农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进行清理、修订和完善,同时,做好各项制度的衔接,为整合和统筹安排涉农资金提供制度支撑。要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对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涉农专项资金,经整合后研究制定统一的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涉农资金管理制度体系。在加强制度建设的同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制度执行工作,不折不扣地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确保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取得实效。
  (二)稳步推进审批权限下放。继续探索涉农资金“中央宏观指导、地方自主选项”的管理模式,具备条件的,采取“切块下达”、“捆绑使用”等行之有效的分配办法,将资金“切块”下达到省(区、市),具体项目的立项权、审批权下放地方,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涉农资金。要逐步扩大资金和项目审批权限下放范围,为地方整合和统筹安排资金创造条件,特别是要研究推进将资金和项目审批权限进一步下放到县,增强县级统筹使用涉农资金的能力。对各级财政共同安排、且性质相近的资金,上级部门不再审批具体项目,按照统一规划只下达资金任务和目标要求,将资金“切块”到县,由县根据本地实际将各级财政资金捆绑起来统筹安排使用。
  (三)建立健全以结果为导向的涉农资金分配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涉农专项资金的绩效考评制度,对专项资金的安排分配、使用管理、项目效益等情况进行全面考评。要按照“指标科学、操作简便、结果公正”的原则,进一步健全考评指标,将考评结果与下年度专项资金的分配相挂钩。对绩效好、监督措施到位的地方和单位,在安排涉农项目和分配涉农资金时给予适当奖励;对绩效差、管理不到位的地方和单位,要适当进行扣减。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管理的通报制度,对涉农资金使用管理好的地方和单位给予通报表扬,推广其好经验、好做法;对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责成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落实。
  (四)全面实行涉农资金管理“阳光操作”。继教推行和完善报账制、公示公告制、专家评审制等管理方式,促进实现资金分配依据科学、分配办法公开、分配程序规范、分配结果公正。建立健全项目的民主决策机制和群众参与机制,进一步提高涉农资金管理的公平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借助现代科学信息技术手段建立涉农资金监控网络,对资金运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提高涉农政策和项目资金申请的透明度,杜绝涉农资金无序申报、重复申报和骗取套取涉农资金的行为。要结合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五)完善涉农补贴资金拨付方式。具备条件的,要积极采取“一卡(折)通”的发放方式,简化发放程序,降低发放成本,努力实现对农民的各项补贴通过“一卡(折)”发放,保证涉农补贴资金及时、安全、足额到位。同时,要统筹各部门参与补贴发放职能,实现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一个漏斗”向农民发放,避免出现多卡发放的问题,降低行政成本,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工作效率。
  (六)加强对涉农资金的监督检查。要按照“既推进整合、又加强管理”的要求,加强对整合和统筹安排的涉农资金的监管,避免出现借整合涉农资金名义挪用涉农资金的现象。各级财政、有关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开展涉农资金专项检查和抽查,切实加强涉农资金日常监督检查,营造良好的声势氛围。继续探索完善涉农资金检查方式,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特别是要加强事前的监管力度。要建立多层次、多方位、多形式的监督管理机制,强化财政监督,充分发挥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事处、审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以及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积极配合有关方面做好涉农资金审计、检查和监督工作。
  (七)充分发挥乡镇财政的管理和监督作用。上级财政部门要为乡镇财政强化涉农资金监管创造有利有条件,强化乡镇财政对涉农资金的监管职能。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能力建设和工作指导。要完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建立乡镇财政直接联系点制度,监管抽查指导制度、激励约束机制和日常考核制度。乡镇财政要充分发挥贴近农村、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和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对基础信息的审核,加强对农业生产类等资金的统计和分析工作,强化对涉农资金的跟踪和监控,认真做好有关信息的反馈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推进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加强涉农资金管理放在各项工作的突出位置来抓。要深入基层认真调查研究,立足实际提出有针对性的整合和统筹安排措施。要切实加强分工协作,明确责任,扎实推进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工作,要及时了解、认真总结和推广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制定具体的宣传计划,注重宣传的引导性和时效性,开创全社会关心、支持涉农资金和统筹安排的新局面。

如何推进涉农资金管理机制创新和流程优化

6. 资金管理办法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系统内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润率,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机构
  1.公司设立资金管理部,在财务总监领导下,办理各二级公司以及公司内部独立单位的结算、贷款、外汇调剂和资金管理工作。
  2.结算中心具有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与下属公司在资金管理工作中是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接受管理的关系,在结算业务中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客户关系。
  第三条 存款管理
  公司内各二级公司除在附近银行保留一个存款户,办理小额零星结算外,必须在资金部开设存款账户,办理各种结算业务,在资金部的结算量和旬、月末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0%,10万元以上的大额款项支付必须在资金管理部办理,特殊情况需专题报告,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保留其他银行结算业务。
  第四条 借款和担保业务管理
  1.借款和担保限额。集团内各二级公司应在每年年初根据董事会下达的利润任务编制资金计划,报资金管理部,资金管理部根据公司的年度任务,经营发展规划,资金来源以及各二级公司的资金效益状况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总公司及二级公司定额借款,全部借款的最高限额以及为二级公司信用担保的最高限额,报董事会审批后执行。年度中,资金管理部将严格按照限额计划控制各二级公司借款规模,如因经营发展,贷款或担保超限额的,应专题报告说明资金超限额的原因,以及新增资金的投向、投量和使用效益,经资金管理部审查核实后,提出意见,报财委、董事会审批追加。
  2.集团内借款的审批。凡集团内借款金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外币按记账汇率折算,下同)以内的,由资金管理部审查同意后,报财务总监审批;借款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由资金管理部审查,财务总监加签同意后报董事长审批。
  3.担保的审批。各二级公司向银行借款需要总公司担保时,担保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由财务总监审批,担保额在300--21000万万元的,由财务总监核准,董事长审批。担保额在21000万元以上的,一律由财务总监加签后报董事长审批,并经董事长办公会议通过。借款担保审批后,由资金部办理具体手续。对外担保,由资金部审核,财务总监和总裁加签后报董事长审批。
  第五条 其他业务的审批
  1.领用空白支票。在资金部办理结算业务的企业,可以向资金部领用空白支票,每次领用张数不超5张,每张空白支票限额不超过5万元,由资金部办理,领用空白支票时,必须在资金部有充足的存款。
  2.外汇调剂。集团内各二级公司的外汇调剂由资金部统一办理,特殊情况需自行调剂的,一律报财务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自行办理。
  3.利息的减免。凡需要减免集团内借款利息,金额在5.1万元以内的,由资金部审查同意,报财委审批,金额超过5.1万元,必须落实弥补渠道,并经分管副总经理加签后,报财委审批。
  第六条 资金管理和检查
  查情况,定期向财委、总经理、董事长作专题报告。
  1.定期检查各二级公司的现金库存状况;
  2.定期检查各二级公司的资金部的结算情况;
  3.定期检查各二级公司在银行存款和在资金部存款的对账工作;
  4.对二级公司在资金部汇出的____万元以上大额款项进行跟踪检查或抽查。
  第七条 统计报表
  各二级公司必须在旬后一日内向资金部报送旬末在银行存款、借款、结算业务统计表,资金部汇总后于旬后两日内报财委、总经理、董事长。资金部要及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并且每两天向财务总监及副总监报一次存款余额表。

7. 农业新政策补贴有哪些?

农业新政策补贴有: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机购置补贴、建设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补贴、建设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补贴、农业产业强镇示范补贴、信息进村入户整省推进示范补贴、奶业振兴行动补贴、畜牧良种推广补贴。
重点作物绿色高质高效行动补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补贴、农机深松整地补贴、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补贴、产粮大县奖励、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

扩展资料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补贴资金通过“一卡(折)通”等形式直接兑现到户。
2、农机购置补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选取确定本省补贴机具品目,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应补尽补,优先保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要,增加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品目。对购买国内外农机产品一视同仁。
3、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围绕区域优势特色主导产业,着力发展一批小而精的特色产业集聚区,示范引导一村一品、一镇一特、一县一业发展。选择地理特色鲜明、具有发展潜力、市场认可度高的200个地理标志农产品,开展保护提升。
4、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聚力建设规模化种养基地为依托、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现代生产要素聚集、“生产+加工+科技”的现代农业产业集群。创建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中央财政对符合创建条件的安排部分补助资金,通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认定后,再视情况安排部分奖补资金。
5、农业产业强镇示范。以乡土经济活跃、乡村产业特色明显的乡镇为载体,以产业融合发展为路径,培育乡土经济、乡村产业,规范壮大生产经营主体,创新农民利益联结共享机制,建设一批产业兴旺、经济繁荣、绿色美丽、宜业宜居的农业产业强镇。中央财政通过安排奖补资金予以支持。
6、信息进村入户整省推进示范。2019年支持天津、河北、福建、山东、湖南、广西、云南等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示范。加快益农信息社建设运营,尽快修通修好覆盖农村、立足农业、服务农民的“信息高速公路”。信息进村入户采取市场化建设运营,中央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
7、奶业振兴行动。重点支持制约奶业发展的优质饲草种植、家庭牧场和奶业合作社发展。将奶农发展家庭牧场、奶业合作社等纳入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工程进行优先重点支持,支持建设优质奶源基地。承担任务的相关省份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中统筹安排予以支持。
8、畜牧良种推广。在内蒙古、四川等8个主要草原牧区省份,对项目区内使用良种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肉牛养殖场,以及存栏能繁母羊、牦牛能繁母牛养殖户进行补助。在黑龙江、江苏等10个蜂业主产省,支持建设高效优质蜂产业发展示范区。承担任务的相关省份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中统筹安排予以支持。
9、重点作物绿色高质高效行动。以重点县为单位,突出水稻、小麦、玉米三大谷物和大豆及油菜、花生等油料作物,集成推广“全环节”绿色高质高效技术模式,探索构建“全过程”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全产业链”生产模式。承担任务的相关省份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中统筹安排予以支持。
10、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化农业服务组织、服务型农民合作社、供销社等具有一定能力、可提供有效稳定服务的主体,为从事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的农户提供农技推广、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统防统治、烘干收储等农业生产性服务。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11、农机深松整地。支持适宜地区开展农机深松整地作业,全国作业面积达到1.4亿亩以上,作业深度一般要求达到或超过25厘米,打破犁底层。承担任务的相关省份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中统筹安排予以支持。
12、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2019年,中央财政支持轮作休耕试点面积为3000万亩。其中,轮作试点2500万亩,主要在东北冷凉区、北方农牧交错区、黄淮海地区和长江流域的大豆、花生、油菜产区实施;休耕试点500万亩,主要在地下水超采区、重金属污染区、西南石漠化区、西北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实施。
13、产粮大县奖励。对符合规定的常规产粮大县、超级产粮大县、产油大县、商品粮大省、制种大县、“优质粮食工程”实施省份给予奖励。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作为一般性转移支付,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其他奖励资金按照有关规定用于扶持粮油产业发展。
14、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包括生猪调出大县奖励、牛羊调出大县奖励和省级统筹奖励资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和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本县生猪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省级统筹奖励资金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本省生猪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
15、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在辽宁、吉林、黑龙江和内蒙古实施玉米及大豆生产者补贴。中央财政将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拨付到省区,由地方政府制定具体的补贴实施办法,明确补贴标准、补贴对象、补贴依据等,并负责将补贴资金兑付给玉米、大豆生产者。
参考资料:青田县人民政府-2019年重点强农惠农政策

农业新政策补贴有哪些?

8. 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第三条 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第四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农田建设政策、规章制度,牵头组织编制农田建设规划,建立全国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统筹安排农田建设任务,管理农田建设项目,对各地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进行监督评价。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牵头拟订本地区农田建设政策和规划,组织完成中央下达的建设任务,提出本地区农田建设年度任务方案,建立省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和监督检查,确定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地(市、州、盟)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承担省级下放或委托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竣工验收等职责,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统计汇总等。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县域农田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申报项目,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初步验收,落实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管。第五条 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第二章 规划编制第二章 规划编制第六条 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规划应遵循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农田建设区域布局,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以下简称“两区”),把“两区”耕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第七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牵头组织制定全国农田建设规划,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农田建设规划,研究编制本省农田建设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接省级农田建设规划任务,牵头组织编制本级农田建设规划,并与当地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规划衔接。

  县级农田建设规划要根据区域水土资源条件,按流域或连片区域规划项目,落实到地块,形成规划项目布局图和项目库(单个项目达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深度)。县级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省、市两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汇总县级项目库,形成省级农田建设项目库。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第十条 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在征求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后,在完成项目区实地测绘和勘察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第十一条 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报告、设计图、概算书等材料。第十二条 初步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并达到规定的深度。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规划任务、工作实际等情况,将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地方法规要求,确定项目审批主体。第十四条 省、受托的地(市、州、盟)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初步设计文件评审工作。评审专家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可行的项目要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要适时批复。第十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本省农田建设规划以及前期工作情况,以县为单元向农业农村部申报年度建设任务。农业农村部根据全国农田建设规划并结合省级监督评价等情况,下达年度农田建设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