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春市占用耕地

2024-05-11

1. 关于长春市占用耕地

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
(1990年7月21日)
([1990]国土[籍]字第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测绘局(处)、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进行调查、登记和发证,为保护工作顺利进行,一次性解放土地登记所需经费,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费原则
土地登记费的收取本着“收费适度,负担合理,保证工作需要”的原则,既考虑用地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又能保证土地登记工作的需要。
二、收费范围
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均按本办法交纳土地登记费。
三、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
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元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5、农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积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
6、凡有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的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国营农、林、牧、园艺、养殖、茶场等用地(不包括内部非农业建设用地),水利工程、矿山、铁路线路、国家储备仓库、国家电台、邮电通信等用地(不包括这些用地内部的管理、生活等建筑用地),必须使用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进行登记发证(指城镇外),每宗地以图幅为单位每幅收10元图件编绘资料复制费,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7、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企业,无收入的教堂、寺庙、监狱等用地,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8、农村贫困地区及其他因特殊困难需要申请减免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的,经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测绘、物价、财政部门批准。
(二)土地注册登记、发证
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三资”企业和其他用国家特制证书的,每证20元。
军用土地登记收费标准,仍按国家土地管理局、财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1988)后营字第766号《关于军队土地详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原则上适用于变更土地登记。因土地出让、转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需要进行变更土地登记,其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四、土地登记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
(一)土地登记费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取。在收取前,必须向当地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用地单位交纳的土地登记费在有关科目中列支。
(二)土地登记费原则上按宗地收取。对一个地块内有几个土地使用者共用使用难以划清权属界线进行地籍测绘的,按各自独立使用和分摊面积收取;自成系统的单位,按具有法人资格的土地使用者收取。
(三)使用范围
收取的土地登记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人员培训;
2、作业人员从事内、外业的补贴,支付交通、住宿费,雇用临时人员工资;
3、技术指导、检查验收费用;
4、购置图件、资料、材料、专用仪器、设备及劳保用品;
5、印制表、册、土地证书及支付奖励、建立档案信息等费用。
(四)使用比例与管理
1、按收费项目及标准(一)中1、2、3、4款收取的经费,50%用于地籍测绘;50%用于土地权属调查。
2、用于土地权属调查和注册登记、发证工作的经费,94%留给县(市)土地管理部门使用;3%上交省级土地管理部门;3%上交国家土地管理局(由省级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交)。上交部分主要用于省级和全国性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新技术开发、建立档案信息等为下级服务的费用。
3、收取的土地登记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格按规定比例使用。认真执行财政制度,严格审批手续,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每年年度终了后,编制年度财务收支决算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时抄报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并抄送同级物价部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汇编县、市和本级土地登记费决算,于二月底以前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一式二份。并抄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主管部门。
五、广东、海南、福建省收费标准自行制定。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在本不超过本收费标准的情况下制定具体标准及本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并抄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原地方自行制定的标准和项目同时废止。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 文件
吉林省土地管理局
吉林省价房涉字[1997]3号
关于公布土地系统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土地管理局:
按照省政府关于清理整顿乱收费的精神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收费政策,我省对土地系统收费进行了清理整顿,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将清理整顿后的土地系统管理收费项目、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管理费
征地管理费(或称土地管理费)系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受用地单位委托,采用包干方式统一负责组织,办理各类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有关事宜,由用地单位在征地费总额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费用。
征地管理费收费标准按《吉林省征地管理费实施细则》(吉省价房涉字[1995]4号)规定执行。
对划拨的国有荒山、荒地进行农业开发项目的土地管理费标准,各地可在每平方米不超过0.015元的范围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由市、州土地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物价局会同财政部门审定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二、用地管理费
用地管理费是土地管理部门为有效地加强土地管理,在批准城乡非农建设用地时,向土地使用者一次性收取的管理费用。
(一)城镇国有土地用地管理费收取范围及标准
1、临时用地和居民自建住宅用地,每平方米收费标准为:土地一等城市(长春市市区)为 0.50元;土地二等城市(吉林市市区、延吉市)为0.80元;土地三等以下城镇为1.00元。
2、其他城市建设用地每平方米标准为:土地一等城市(长春市市区)1.00元;土地二等城市(吉林市市区、延吉市)1.50元;土地三等以下城镇2.00元。
土地三等以下城镇包括长春市双阳区、吉林市左家镇。
(二)农村集体土地用地管理费收取范围及标准
1、农村新建房屋(含扩建)占用的宅基地、收费标准:占用菜田的每平方米收取0.30元;占用其它耕地的每平方米收取 0.25元;占用非耕地的每平方米收取0.23元。
2、其他非农建设用地(含采挖和非本村民住宅部分以及临时用地)在批准用地时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收取0.60元。
3、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用地免收农村用地管理费。
4、对历史遗留超占面积的宅基地或当地农民生产、生活必需的临时性用地收费标准,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及农民承受能力,按不超过其他建设用地收费标准的20%比例掌握(建设预留地未占用耕地的,可少收或不收),具体标准由各市、州物价局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凡征用集体土地划拨给用地单位的,即由用地单位所承担征地费用的,按集体土地用地管理费标准执行。
三、土地登记费
土地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对由此所产生的相关权利进行确认(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土地注册、发放证书),向土地使用者收取的费用。
(一)初始登记费,收费办法和标准仍按国土籍字[1996]93号文件执行。
(二)变更登记费。对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变更登记,由土地管理部门向土地使用权转让者或受让者按每平方米收取变更登记费0.50元(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只准收取一次土地变更登记费);对继承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和非使用权变更的他项变更按初始登记费标准执行。
已收取变更登记费的,不得同时再收取初始登记费。
房改售房发生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收费方法由省物价局、财玫厅另行制定。
(三)农村(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国有农场)农用土地免收土地登记费。
四、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39号文件执行,即每份“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收费最高不超过8元。对已收取用地管理费的,不再另行收取工本费。
五、土地评估费,按吉林省物价局、省土地管理局吉省价房涉字[1995]第1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土地系统其他收费项目及标准:
除上述国家计委、财政部和省政府以及省物价局、财政厅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以外,其他各类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经审验后公布如下:
(一)土地复垦保证金。按1994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执行。
(二)土地荒芜费。按1994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执行
(三)新菜田开发建设基土。按1994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四)土地闲置费。按1995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执行。
(五)造地费。按1995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执行。
(六)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按1992年省政府65号令第十三条执行。
七、征地管理费(土地管理费)和用地管理费、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管理事宜按吉政办发[1993]19号文件执行。其他收费项目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土地管理收费单位应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八、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九、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关于长春市占用耕地

2. 请问长春市政府关于占用农用耕地的政策规定

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
(1990年7月21日)
([1990]国土[籍]字第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测绘局(处)、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进行调查、登记和发证,为保护工作顺利进行,一次性解放土地登记所需经费,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费原则
土地登记费的收取本着“收费适度,负担合理,保证工作需要”的原则,既考虑用地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又能保证土地登记工作的需要。
二、收费范围
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均按本办法交纳土地登记费。
三、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
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元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5、农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积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
6、凡有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的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国营农、林、牧、园艺、养殖、茶场等用地(不包括内部非农业建设用地),水利工程、矿山、铁路线路、国家储备仓库、国家电台、邮电通信等用地(不包括这些用地内部的管理、生活等建筑用地),必须使用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进行登记发证(指城镇外),每宗地以图幅为单位每幅收10元图件编绘资料复制费,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7、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企业,无收入的教堂、寺庙、监狱等用地,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8、农村贫困地区及其他因特殊困难需要申请减免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的,经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测绘、物价、财政部门批准。
(二)土地注册登记、发证
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三资”企业和其他用国家特制证书的,每证20元。
军用土地登记收费标准,仍按国家土地管理局、财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1988)后营字第766号《关于军队土地详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原则上适用于变更土地登记。因土地出让、转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需要进行变更土地登记,其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四、土地登记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
(一)土地登记费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取。在收取前,必须向当地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用地单位交纳的土地登记费在有关科目中列支。
(二)土地登记费原则上按宗地收取。对一个地块内有几个土地使用者共用使用难以划清权属界线进行地籍测绘的,按各自独立使用和分摊面积收取;自成系统的单位,按具有法人资格的土地使用者收取。
(三)使用范围
收取的土地登记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人员培训;
2、作业人员从事内、外业的补贴,支付交通、住宿费,雇用临时人员工资;
3、技术指导、检查验收费用;
4、购置图件、资料、材料、专用仪器、设备及劳保用品;
5、印制表、册、土地证书及支付奖励、建立档案信息等费用。
(四)使用比例与管理
1、按收费项目及标准(一)中1、2、3、4款收取的经费,50%用于地籍测绘;50%用于土地权属调查。
2、用于土地权属调查和注册登记、发证工作的经费,94%留给县(市)土地管理部门使用;3%上交省级土地管理部门;3%上交国家土地管理局(由省级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交)。上交部分主要用于省级和全国性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新技术开发、建立档案信息等为下级服务的费用。
3、收取的土地登记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格按规定比例使用。认真执行财政制度,严格审批手续,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每年年度终了后,编制年度财务收支决算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时抄报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并抄送同级物价部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汇编县、市和本级土地登记费决算,于二月底以前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一式二份。并抄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主管部门。
五、广东、海南、福建省收费标准自行制定。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在本不超过本收费标准的情况下制定具体标准及本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并抄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原地方自行制定的标准和项目同时废止。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            文件
吉林省土地管理局
吉林省价房涉字[1997]3号
关于公布土地系统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土地管理局:
按照省政府关于清理整顿乱收费的精神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收费政策,我省对土地系统收费进行了清理整顿,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将清理整顿后的土地系统管理收费项目、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管理费
征地管理费(或称土地管理费)系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受用地单位委托,采用包干方式统一负责组织,办理各类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有关事宜,由用地单位在征地费总额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费用。
征地管理费收费标准按《吉林省征地管理费实施细则》(吉省价房涉字[1995]4号)规定执行。
对划拨的国有荒山、荒地进行农业开发项目的土地管理费标准,各地可在每平方米不超过0.015元的范围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由市、州土地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物价局会同财政部门审定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二、用地管理费
用地管理费是土地管理部门为有效地加强土地管理,在批准城乡非农建设用地时,向土地使用者一次性收取的管理费用。
(一)城镇国有土地用地管理费收取范围及标准
1、临时用地和居民自建住宅用地,每平方米收费标准为:土地一等城市(长春市市区)为 0.50元;土地二等城市(吉林市市区、延吉市)为0.80元;土地三等以下城镇为1.00元。
2、其他城市建设用地每平方米标准为:土地一等城市(长春市市区)1.00元;土地二等城市(吉林市市区、延吉市)1.50元;土地三等以下城镇2.00元。
土地三等以下城镇包括长春市双阳区、吉林市左家镇。
(二)农村集体土地用地管理费收取范围及标准
1、农村新建房屋(含扩建)占用的宅基地、收费标准:占用菜田的每平方米收取0.30元;占用其它耕地的每平方米收取 0.25元;占用非耕地的每平方米收取0.23元。
2、其他非农建设用地(含采挖和非本村民住宅部分以及临时用地)在批准用地时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收取0.60元。
3、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用地免收农村用地管理费。
4、对历史遗留超占面积的宅基地或当地农民生产、生活必需的临时性用地收费标准,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及农民承受能力,按不超过其他建设用地收费标准的20%比例掌握(建设预留地未占用耕地的,可少收或不收),具体标准由各市、州物价局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凡征用集体土地划拨给用地单位的,即由用地单位所承担征地费用的,按集体土地用地管理费标准执行。
三、土地登记费
土地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对由此所产生的相关权利进行确认(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土地注册、发放证书),向土地使用者收取的费用。
(一)初始登记费,收费办法和标准仍按国土籍字[1996]93号文件执行。
(二)变更登记费。对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变更登记,由土地管理部门向土地使用权转让者或受让者按每平方米收取变更登记费0.50元(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只准收取一次土地变更登记费);对继承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和非使用权变更的他项变更按初始登记费标准执行。
已收取变更登记费的,不得同时再收取初始登记费。
房改售房发生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收费方法由省物价局、财玫厅另行制定。
(三)农村(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国有农场)农用土地免收土地登记费。
四、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39号文件执行,即每份“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收费最高不超过8元。对已收取用地管理费的,不再另行收取工本费。
五、土地评估费,按吉林省物价局、省土地管理局吉省价房涉字[1995]第1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土地系统其他收费项目及标准:
除上述国家计委、财政部和省政府以及省物价局、财政厅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以外,其他各类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经审验后公布如下:
(一)土地复垦保证金。按1994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执行。
(二)土地荒芜费。按1994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执行
(三)新菜田开发建设基土。按1994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四)土地闲置费。按1995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执行。
(五)造地费。按1995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执行。
(六)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按1992年省政府65号令第十三条执行。
七、征地管理费(土地管理费)和用地管理费、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管理事宜按吉政办发[1993]19号文件执行。其他收费项目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土地管理收费单位应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八、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九、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3. 房产补偿

楼主应该是长春净月的吧!!我只能给楼主下面的信息了,具体能够赔偿多少,楼主可以根据标准估算下,还有就是到有关部门去了解了解。
    补偿这种东西真的很难说,像我现在在做的这个项目就是因为补偿问题,至今仍有好激动房子还没有拆迁,所以很麻烦,需要双方互相协调!!!

收费依据及标准
  (1)土地补偿费(交被占地集体经济组织)。《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城镇及其郊区的菜田、工矿区的菜田、精养鱼塘为该地;被征用前三每平均年产值的九至十倍。
(二)水田,园地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菜田,为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九倍。
(三)旱田.人工草场,为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
(四)林地.苇塘和人工草场以外的草地、精养鱼塘以.外的养殖水域,为该地邻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五)其他土地,为该地邻近卓越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四倍。“
  (2)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交原土地使用者)。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一个栽培期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可以移植的,支付移植费用;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被征用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双方约定;约定不成的,由双方认可的或者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认。
土地征用前,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拟征地通矣口书,拟征地通知书送达后,拟征用主地上新日花板种的农作物、树木和新建的设施,不予补偿;没有按期征地给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孑以补偿。
    征用城市郊区菜地的,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不缴纳耕地开垦费。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主要用于所在城市新菜地开发建设。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取标准,按该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长春市、吉林市为十二至十五倍;四平市、辽源市、通化市、白山市、白城市、松原市、延吉市为八至十二倍;其他县(市)及工矿区为六至八倍。.占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国有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可以参照征用土地相应标准补偿。
  (3)安置补助费(交被占地集体经济组织或原土地使用者)。《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有收益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予以一次性补偿。其标准为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被征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四至六倍。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有收益的土地,按被征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4—6倍予以一次性补偿。
  (4)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经字[1999]117号)。其标准为:长春市、吉林市标准为32元/平方米。四平市、通化市为24元/平方米。辽源市、白城市、延吉市为21元/平方米。松原市、图们市、敦化市17元/平方米。白山市、公主岭市、梅河口市14元/平方米。榆树市、九台市、舒兰市、桦甸市、蛟河市、磐石市、集安市、临江市、龙井市、和龙市、珲春市12元/平方米。德惠市、双辽市、洮南市、大安市、通化县、抚松县、长白县、江源县、前郭县、安图县、农安县、永吉县、梨树县、东丰县、东辽县、辉南县、柳河县、汪清县1O元/平方米。伊通县、靖宇县、乾安县、通榆县、镇赉县8元/平方米。长岭县、扶余县7元/平方米。其他县5元/平方米;
  (5)耕地占用税(地税)。
  (6)防洪基金。1998吉林省政府令第105号《吉林省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征收使用办法》。其标准为:菜田1.8O元/平方米,水田1.50元/平方米,其他土地每平方米1.20元/平方米;
  (7)征地管理费。按《吉林省征地管理费实施细则》(吉省价房涉字[1995]34号)的规定执行。
  (8)用地管理费。《关于公布土地系统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房涉字[1997]33号)。占用国有土地的其标准为长春市市区1.00元/平方米,吉林市市区、延吉市1.50元/平方米,其综城镇2.00元/平方米。占用集体土地的为0.60元/平方米。

房产补偿

4. 长春市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长春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做到依法征地,合理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依据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公布长春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适用范围是指长春市市区的朝阳区、南关区、宽城区、二道区、绿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净月经济开发区和汽车产业开发区。
  二、本次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发生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之和。
  三、本次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一类区160元/平方米;二类区120元/平方米;三类区100元/平方米;四类区80元/平方米;五类区70元/平方米;六类区65元/平方米;七类区50元/平方米。
  四、征收土地时,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70%计算,土地补偿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30%计算。
  五、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比照该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给予补偿。
  六、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菜地上的青苗按照3.5元/平方米给予补偿;其它耕地上的青苗按照2.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七、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使用期为1年的,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0%给予补偿;使用期为2年的,按20%给予补偿。
  八、被征收土地上有地上和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可参照国有土地拆迁法规给予补偿。
  九、建设项目占用菜地的,新菜地建设基金按照3.5元/平方米乘以相应的倍数收取;占用其它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按照2.0元/平方米乘以相应的倍数收取。
  十、土地征收前,市政府向被征地单位发出拟征地通知书后,在拟征收土地上突击抢种、抢栽、抢建的农作物、树木和设施,不予补偿。
  十一、榆树市、农安县、德惠市、九台市和双阳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另行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报市政府备案。
  十二、合隆镇执行农安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米沙子镇、万宝镇执行德惠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卡伦镇、东湖镇、龙嘉镇执行九台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十三、国家和省对交通、水利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春市市区耕地平均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长府发〔2008〕9号)同时废止。

5. 集体土地使用证怎样办理的具体问题?

手续费用:宅基地登记发放证第5条规定,办理土地使用证时需缴纳土地勘丈费和登记费,居民住宅用地100平方米以下的收费15元,每超过50平方米内加收5元,最大加收不超过15元。 办理程序具体参照: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7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文件,依法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宅基地和各类用地管理,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1.1 登记内容
  宅基地使用权和其他各类用地登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采用GPS仪器或皮尺进行测量形成宗地图,四邻在地籍调查表上进行签字盖章,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四邻签字无争议,宅基地使用权要有村集体组织签属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材料。土地登记审批件齐全后,上报局地籍科,依法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注册登记,颁发土地使用证书。
  1.2 技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省土地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5)《土地登记办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7)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
  (8)《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登记表格》(试行)通知》(国土资发[2008]153号)。
  1.3 技术流程(如下图)
  土地登记技术流程图

土地登记申请
↓
地籍调查
↓
权属审核
↓
注册登记
↓
颁发证书
↓
归档立卷


  1.4 基本技术规定
  (1)依法原则
  严格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登记。
  (2)登记基本单位
  以每宗地为登记基本单位。
  (3)土地登记审批件编号
  乡(镇)采用以前一直延用的代码(保留3位),村采用各乡(镇)延用的代码(保留3位),屯采用各村延用的代码(保留3位),宗地编号以三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宗地编号统一自西向东、自北向南,由“1”开始顺序编号,即“乡(镇)→村→屯→宗地”。
  县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地籍编号分为三级,即:街道—街坊—宗地,宗地编号统一自西向东、自北向南,由“1”开始顺序编号。
  1.5 申请人应提交材料
  1、宅基地使用权人应提交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本复印件;
  (3)土地登记委托书;
  (4)邻宗地涉及村民委员会或企事业单位签字的,提交村长及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5)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如村民委员会给申请人出示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材料等 。
  (6)村长及企事业单位法人委托他人指界的,提交指界委托书;
  (7)地上建筑物权属来源证明,如房屋产权证、规划许可证明及买卖合同等;
  (8)宗地图;
  (9)委托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0)地籍调查表内四邻签字、盖章等资料。
  变更土地登记除提交上述材料外应提交原土地证书及有关批准文件资料。
  2、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土地使用权人应提交材料
  (1)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买卖合同及拍卖方案等相关资料;
  (2)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5)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法人委托他人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交委托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6)邻宗地涉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村民委员会签字的,提交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或村长身份证明书;
  (7)地籍调查表内四邻签字、盖章等资料。
  3、2006年以前已经县政府《关于土地登记和换发土地证书的通知》(伊政发[2006]8号)文件及相关文件作废或注销土地证书、而未重新办理的,须提供以上资料,重新进行土地登记;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持有合法有效土地证书的,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应提供原土地使用证书到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登记,换发新版证书;新版证书不再实行年检制。
  1.6收费标准
  按照《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吉省价房涉字[1997]3号和国土籍字[1990]93号等文件规定,土地登记工作涉及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为:
  1、初始登记费:按国土籍字[1990]93号文件执行
  2、变更登记费:0.50元/平方米
  3、土地证书工本费:20.00元/本(特制)
  4、测绘费:按国家测绘机构收费标准执行。
  5、其他在土地登记过程需要处罚或补缴的规费按相应标准执行。
  6、在2005年之后已经收取完土地证书工本费而未发放土地证书的宅基地,经复核与原地籍调查表一致的,不再收取费用。持有2005年以后发放的新版合法有效土地证书的,换发证书不再收取证书工本费。
  1.7 时间要求
  全县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截止时间为2009年10月31日。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经营性用地和有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其他用地登记发证工作截止时间为2009年6月30日。

第二章 组织实施

  2.1 准备工作
  (1)组织准备
  国土资源局成立土地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各中心国土所要成立本所土地登记工作领导小组。
  (2)技术准备
  ① 制定技术方案
  根据《土地登记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和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技术方案》。主要包括技术方法、技术流程、时间安排、组织实施及主要成果等内容。
  ②技术培训
  对参与登记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经现场实习合格后方可从事土地登记工作。
  (3)资料准备
  ①地籍调查工具
  手持GPS、皮尺、印泥、中性笔。
  ②土地登记资料
  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土地登记审批表,地籍调查法人身份证明书,土地登记归户卡,土地登记簿等资料。
  ③其他资料
  宅基地使用权和其他各类用地权属来源证明,买卖契约书、房屋产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土地登记资料。
  2.2 选址试点
  全县选莫里青乡作为试点乡(镇),马安中心国土所在本辖区选一个村作为试点村。其他各中心国土所按《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和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方案》,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选一个村进行试点。
  2.3 宅基地面积标准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
  (1)农业户(含一方是农业户口的居民)住宅用地三百三十平方米;市区所辖乡和建制镇规划区、工矿区农业户居民的住宅用地二百七十平方米;
  (2)农村当地非农业户居民住宅用地二百二十平方米;
  (3)国有农、林、牧、渔、参、苇场(站)和水库等单位的职工住宅用地二百七十平方米。
  原有宅基地超过标准的,应当根据村庄、集镇建设规划逐步进行调整,调整前可以按临时用地管理。村庄、集镇建设需要时,超过标准部分必须退回,并不予补偿。
  禁止在超过用地标准的住宅用地上建永久性建筑物。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在当地再申请住宅用地的,不予批准。
  2.4 依法登记
  (1)原划拨用地出让、转让、出租,或已改变用途等需有偿使用的土地使用权,经处罚后补办用地审批手续、缴齐土地出让金(年租金)及相关规费,再办理土地登记。
  (2)因历史遗留问题引发的权属争议、界线不清等问题,参照1988年第一次土地详查数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权后再进行土地登记。
  (3)非法买卖、少批多占、未批自建、以租代征、擅自改变用途、容积率等违法违规用地,必须经处罚后补办用地审批手续、缴齐土地出让金(年租金)及相关规费,再办理土地登记。
  (4)未经审批擅自圈占、破坏耕地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后,退回村集体经济组织。
  (5)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6)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7)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①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②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③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8)对宅基地权属存在争议的,要依法、及时进行调处,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9)对新申请宅基地的,当事人在办理宅基地用地审批的同时申请土地登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到即批即办,在住宅建成并实地检查合格后,报人民政府核发土地权利证书。
  (10)对已有的宅基地,要充分利用已有宅基地权属来源材料,加快办理登记发证。对2008年6月1日前已经填写完《地籍调查表》、各项基础材料齐全而未发放证书的,应按新规定补充《土地登记申请表》、《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后发放土地证书。对2005年1月以后虽收取了费用,但各项材料不全的,按新规定进行登记,不再收取费用。

第三章 技术标准

  3.1 地籍调查表
  地籍调查是指依照国家的规定,通过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查清宗地的权属、界址线、面积、用途和位置等情况,形成数据、图件、表册等调查资料,为土地注册登记、核发证书提供依据的一项技术性工作。地籍调查是土地登记的法定程序,是土地登记的基础工作,其资料成果经土地登记后,具有法律效力。地籍调查表是地籍调查后的真实表现,填好地籍调查表特别重要,实地进行地籍调查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宗地草图按“上北下南左西右东”的方位按照规范的比例尺进行实地勾画,对较大的宗地本表幅面不够时,可加附页绘制附在宗地草图栏内。
  (2)宗地草图按“从左向右、自上而下,由“①”开始顺序”标出界址点号,并在界址标示一栏按实地情况标出界标种类。
  (3)宗地草图上要标明丈量者,丈量日期。
  (4)权属调查是地籍调查中必不可少的环节,本宗地指界人要签名并按手印或盖章,邻宗地指界人要签名并按手印或盖章,邻宗地为村民委员会或企事业单位的,要盖单位公章和法人旨章,并填写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土地登记委托书和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界址线的起点号、终点号、界址调查员姓名一定要填写清楚。
  地籍调查中有权属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再进行登记;没有权属争议,但邻宗地拒绝签字或邻宗地户主长时间不在家的,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可以将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内有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复印件一份)寄送给此邻宗地户主,并在邻宗地墙面或明显处贴上宗地图复印件,在十五日内,若邻宗地户主对定界结果如有异议可提出划界申请,并负责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按地籍调查表上定界结果为准。此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与土地登记件一起存档。
  (5)涉及共有使用权情况的要在共有使用权情况一栏标明共有情况。需要说明其它情况的要在说明一栏填写清楚。
  3.2 土地登记申请书
  (1)申请书以宗地为单位填写。
  (2)一个土地使用权人或所有权人使用或拥有两宗以上土地的,按宗地分别填写申请书。
  (3)一宗地有多个土地使用权人的,由各共有土地使用权人分别填写申请书。
  (4)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填写一份申请书。
  (5)申请书必须如实填写,确属不填的栏目用上斜线填充。
  (6)登记申请人一栏应在使用权人栏画“√”,填写清楚名称(姓名)、证件种类、证件编号、单位性质、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代理人姓名、申请登记的内容等,需要备注的要在备注一栏填写清楚。
  (7)本申请人对填写的上述内容及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栏必须由申请人签字并按手印或盖章,写明申请日期。
  3.3 土地登记审批表;
  (1)审批表以宗地为单位填写。
  (2)一宗地有多个土地使用权人的,按各共有使用权人的土地情况分别填写审批表。
  (3)审批表必须如实填写,确属不填的栏目用上斜线填充。
  (4)登记类型一栏写明“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5)申请人情况填写内容与土地登记申请书一致。
  (6)土地情况填写清楚坐落、宗地面积、权属性质、用途、使用权类型、使用期限、终止日期、权利设立情况、使用权面积(独用面积或分摊面积)、调查表号等,土地分类面积一栏在住宅用地栏画“√”。
  (7)附着物情况填写清楚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建筑物占地面积、建筑物类型、申报建筑物权属。
  (8)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名称、编号、日期一定要填写清楚。
  3.4 土地登记簿;
  土地登记簿由每宗地的土地登记卡、土地登记卡续表、共用宗土地登记卡目录三部分组成。土地登记簿以物的编成为基础,以街道(乡、镇)为单位,按街坊(村)及宗地号顺序排列组装。
土地登记卡以宗地为单位填写:
  (1)土地权利人独自拥有或使用一宗地的,土地登记时,只填写土地登记卡及续表。
  (2)两个以上土地使用权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土地登记时,填写宗地土地登记卡及续表、共用宗土地登记卡目录、各土地使用权人土地登记卡及续表。
  (3)土地登记卡记载的内容发生变更或进行初始、变更、注销和其他登记的,在土地登记卡续表上进行登记。但地号、宗地面积发生变更的,须更换土地登记卡。
  3.5 土地登记归户卡;
  以土地权利人为单位填写。土地权利人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拥有、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应当填写在同一土地归户卡上。
  3.6 宗地图;
  宗地图是描述宗地位置、界址点线和相邻宗地关系的图件。宗地图是以宗地为单位编绘的地籍图。宗地图是土地证书的附图,通过具有法律手续的土地登记过程的认可,是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持有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图件凭证,是处理土地权属问题时具有法律效力的图件。
宗地图按“上北下南左西右东”方位进行绘制,根据实地选择比例尺,图上四邻要标注清楚。
宗地图上要用红线勾画出批准拨用宅基地使用范围,并在宗地面积处写上实际使用面积,并在后面标注出批准拨用宅基地面积。
  3.7 土地使用证书;
  土地证书能够对权利人、权属来源、权属性质、取得时间、使用年限、变化情况和土地面积、位置、用途、界限、等级、价值等进行记载。
宅基地使用权和各类用地登记审批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注册登记,必须经微机打印后方可发放,手写无效。
  3.8 土地登记卷宗。
  已颁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各类用地登记审批件要严格按照土地登记档案的要求,装订成卷,每个审批件装订成一个档案,以乡镇、村、屯为单位,归档立卷,永久保存,并打印宅基地使用权和各类用地登记档案总目录,以备日常管理需要。

第四章 主要成果

  3.1 外业成果
  (1)地籍调查表本宗地及邻宗地指界人签字;
  (2)宅基地使用权和各类用地权属来源资料证明等;
  (3)宗地草图。
  3.2 内业成果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审批表;
  (3)土地登记簿;
  (4)土地登记归户卡;
  (5)宗地图;
  (6)土地使用证书。

集体土地使用证怎样办理的具体问题?

6. 在地税局网站查询房产权属转移涉税证明真伪,为什么房产证土地证号码和查询到的文书原件上的号码不一样

建议咨询一下房产局吧。

7. 自建房没有房产证办理土地证要什么材料

农村自建房没有土地证办理房产证:

一、 需要提交的材料: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材料。

二、 办理的流程如下:

(一) 申请人提交下列材料提出申请:

(二) 受理,提交农村房产证办理需要提交的材料后,工作人员会受理

(三) 公告;

(四) 审核;

(五) 收费;

(六) 记载于登记簿;

(七) 发证。

自建房没有房产证办理土地证要什么材料

8. 宅基地使用证批完未建使用期几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7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文件,依法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宅基地和各类用地管理,使我县土地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全面开展,根据《伊通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1.1 登记内容
  宅基地使用权和其他各类用地登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采用GPS仪器或皮尺进行测量形成宗地图,四邻在地籍调查表上进行签字盖章,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四邻签字无争议,宅基地使用权要有村集体组织签属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材料。土地登记审批件齐全后,上报局地籍科,依法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注册登记,颁发土地使用证书。
  1.2 技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5)《土地登记办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7)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
  (8)《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登记表格》(试行)通知》(国土资发[2008]153号)。
  1.3 技术流程(如下图)
  土地登记技术流程图

土地登记申请
↓
地籍调查
↓
权属审核
↓
注册登记
↓
颁发证书
↓
归档立卷


  1.4 基本技术规定
  (1)依法原则
  严格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登记。
  (2)登记基本单位
  以每宗地为登记基本单位。
  (3)土地登记审批件编号
  乡(镇)采用以前一直延用的代码(保留3位),村采用各乡(镇)延用的代码(保留3位),屯采用各村延用的代码(保留3位),宗地编号以三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宗地编号统一自西向东、自北向南,由“1”开始顺序编号,即“乡(镇)→村→屯→宗地”。
  县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地籍编号分为三级,即:街道—街坊—宗地,宗地编号统一自西向东、自北向南,由“1”开始顺序编号。
  1.5 申请人应提交材料
  1、宅基地使用权人应提交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本复印件;
  (3)土地登记委托书;
  (4)邻宗地涉及村民委员会或企事业单位签字的,提交村长及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5)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如村民委员会给申请人出示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材料等 。
  (6)村长及企事业单位法人委托他人指界的,提交指界委托书;
  (7)地上建筑物权属来源证明,如房屋产权证、规划许可证明及买卖合同等;
  (8)宗地图;
  (9)委托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0)地籍调查表内四邻签字、盖章等资料。
  变更土地登记除提交上述材料外应提交原土地证书及有关批准文件资料。
  2、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土地使用权人应提交材料
  (1)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买卖合同及拍卖方案等相关资料;
  (2)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5)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法人委托他人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交委托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6)邻宗地涉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村民委员会签字的,提交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或村长身份证明书;
  (7)地籍调查表内四邻签字、盖章等资料。
  3、2006年以前已经县政府《关于土地登记和换发土地证书的通知》(伊政发[2006]8号)文件及相关文件作废或注销土地证书、而未重新办理的,须提供以上资料,重新进行土地登记;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持有合法有效土地证书的,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应提供原土地使用证书到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登记,换发新版证书;新版证书不再实行年检制。
  1.6收费标准
  按照《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吉省价房涉字[1997]3号和国土籍字[1990]93号等文件规定,土地登记工作涉及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为:
  1、初始登记费:按国土籍字[1990]93号文件执行
  2、变更登记费:0.50元/平方米
  3、土地证书工本费:20.00元/本(特制)
  4、测绘费:按国家测绘机构收费标准执行。
  5、其他在土地登记过程需要处罚或补缴的规费按相应标准执行。
  6、在2005年之后已经收取完土地证书工本费而未发放土地证书的宅基地,经复核与原地籍调查表一致的,不再收取费用。持有2005年以后发放的新版合法有效土地证书的,换发证书不再收取证书工本费。
  1.7 时间要求
  全县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截止时间为2009年10月31日。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经营性用地和有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其他用地登记发证工作截止时间为2009年6月30日。

第二章 组织实施

  2.1 准备工作
  (1)组织准备
  国土资源局成立土地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各中心国土所要成立本所土地登记工作领导小组。
  (2)技术准备
  ① 制定技术方案
  根据《土地登记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和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技术方案》。主要包括技术方法、技术流程、时间安排、组织实施及主要成果等内容。
  ②技术培训
  对参与登记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经现场实习合格后方可从事土地登记工作。
  (3)资料准备
  ①地籍调查工具
  手持GPS、皮尺、印泥、中性笔。
  ②土地登记资料
  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土地登记审批表,地籍调查法人身份证明书,土地登记归户卡,土地登记簿等资料。
  ③其他资料
  宅基地使用权和其他各类用地权属来源证明,买卖契约书、房屋产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土地登记资料。
  2.2 选址试点
  全县选莫里青乡作为试点乡(镇),马安中心国土所在本辖区选一个村作为试点村。其他各中心国土所按《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和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方案》,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选一个村进行试点。
  2.3 宅基地面积标准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
  (1)农业户(含一方是农业户口的居民)住宅用地三百三十平方米;市区所辖乡和建制镇规划区、工矿区农业户居民的住宅用地二百七十平方米;
  (2)农村当地非农业户居民住宅用地二百二十平方米;
  (3)国有农、林、牧、渔、参、苇场(站)和水库等单位的职工住宅用地二百七十平方米。
  原有宅基地超过标准的,应当根据村庄、集镇建设规划逐步进行调整,调整前可以按临时用地管理。村庄、集镇建设需要时,超过标准部分必须退回,并不予补偿。
  禁止在超过用地标准的住宅用地上建永久性建筑物。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在当地再申请住宅用地的,不予批准。
  2.4 依法登记
  (1)原划拨用地出让、转让、出租,或已改变用途等需有偿使用的土地使用权,经处罚后补办用地审批手续、缴齐土地出让金(年租金)及相关规费,再办理土地登记。
  (2)因历史遗留问题引发的权属争议、界线不清等问题,参照1988年第一次土地详查数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权后再进行土地登记。
  (3)非法买卖、少批多占、未批自建、以租代征、擅自改变用途、容积率等违法违规用地,必须经处罚后补办用地审批手续、缴齐土地出让金(年租金)及相关规费,再办理土地登记。
  (4)未经审批擅自圈占、破坏耕地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后,退回村集体经济组织。
  (5)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6)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7)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①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②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③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8)对宅基地权属存在争议的,要依法、及时进行调处,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9)对新申请宅基地的,当事人在办理宅基地用地审批的同时申请土地登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到即批即办,在住宅建成并实地检查合格后,报人民政府核发土地权利证书。
  (10)对已有的宅基地,要充分利用已有宅基地权属来源材料,加快办理登记发证。对2008年6月1日前已经填写完《地籍调查表》、各项基础材料齐全而未发放证书的,应按新规定补充《土地登记申请表》、《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后发放土地证书。对2005年1月以后虽收取了费用,但各项材料不全的,按新规定进行登记,不再收取费用。

第三章 技术标准

  3.1 地籍调查表
  地籍调查是指依照国家的规定,通过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查清宗地的权属、界址线、面积、用途和位置等情况,形成数据、图件、表册等调查资料,为土地注册登记、核发证书提供依据的一项技术性工作。地籍调查是土地登记的法定程序,是土地登记的基础工作,其资料成果经土地登记后,具有法律效力。地籍调查表是地籍调查后的真实表现,填好地籍调查表特别重要,实地进行地籍调查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宗地草图按“上北下南左西右东”的方位按照规范的比例尺进行实地勾画,对较大的宗地本表幅面不够时,可加附页绘制附在宗地草图栏内。
  (2)宗地草图按“从左向右、自上而下,由“①”开始顺序”标出界址点号,并在界址标示一栏按实地情况标出界标种类。
  (3)宗地草图上要标明丈量者,丈量日期。
  (4)权属调查是地籍调查中必不可少的环节,本宗地指界人要签名并按手印或盖章,邻宗地指界人要签名并按手印或盖章,邻宗地为村民委员会或企事业单位的,要盖单位公章和法人旨章,并填写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土地登记委托书和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界址线的起点号、终点号、界址调查员姓名一定要填写清楚。
  地籍调查中有权属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再进行登记;没有权属争议,但邻宗地拒绝签字或邻宗地户主长时间不在家的,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可以将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内有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复印件一份)寄送给此邻宗地户主,并在邻宗地墙面或明显处贴上宗地图复印件,在十五日内,若邻宗地户主对定界结果如有异议可提出划界申请,并负责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按地籍调查表上定界结果为准。此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与土地登记件一起存档。
  (5)涉及共有使用权情况的要在共有使用权情况一栏标明共有情况。需要说明其它情况的要在说明一栏填写清楚。
  3.2 土地登记申请书
  (1)申请书以宗地为单位填写。
  (2)一个土地使用权人或所有权人使用或拥有两宗以上土地的,按宗地分别填写申请书。
  (3)一宗地有多个土地使用权人的,由各共有土地使用权人分别填写申请书。
  (4)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填写一份申请书。
  (5)申请书必须如实填写,确属不填的栏目用上斜线填充。
  (6)登记申请人一栏应在使用权人栏画“√”,填写清楚名称(姓名)、证件种类、证件编号、单位性质、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代理人姓名、申请登记的内容等,需要备注的要在备注一栏填写清楚。
  (7)本申请人对填写的上述内容及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栏必须由申请人签字并按手印或盖章,写明申请日期。
  3.3 土地登记审批表;
  (1)审批表以宗地为单位填写。
  (2)一宗地有多个土地使用权人的,按各共有使用权人的土地情况分别填写审批表。
  (3)审批表必须如实填写,确属不填的栏目用上斜线填充。
  (4)登记类型一栏写明“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5)申请人情况填写内容与土地登记申请书一致。
  (6)土地情况填写清楚坐落、宗地面积、权属性质、用途、使用权类型、使用期限、终止日期、权利设立情况、使用权面积(独用面积或分摊面积)、调查表号等,土地分类面积一栏在住宅用地栏画“√”。
  (7)附着物情况填写清楚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建筑物占地面积、建筑物类型、申报建筑物权属。
  (8)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名称、编号、日期一定要填写清楚。
  3.4 土地登记簿;
  土地登记簿由每宗地的土地登记卡、土地登记卡续表、共用宗土地登记卡目录三部分组成。土地登记簿以物的编成为基础,以街道(乡、镇)为单位,按街坊(村)及宗地号顺序排列组装。
土地登记卡以宗地为单位填写:
  (1)土地权利人独自拥有或使用一宗地的,土地登记时,只填写土地登记卡及续表。
  (2)两个以上土地使用权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土地登记时,填写宗地土地登记卡及续表、共用宗土地登记卡目录、各土地使用权人土地登记卡及续表。
  (3)土地登记卡记载的内容发生变更或进行初始、变更、注销和其他登记的,在土地登记卡续表上进行登记。但地号、宗地面积发生变更的,须更换土地登记卡。
  3.5 土地登记归户卡;
  以土地权利人为单位填写。土地权利人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拥有、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应当填写在同一土地归户卡上。
  3.6 宗地图;
  宗地图是描述宗地位置、界址点线和相邻宗地关系的图件。宗地图是以宗地为单位编绘的地籍图。宗地图是土地证书的附图,通过具有法律手续的土地登记过程的认可,是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持有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图件凭证,是处理土地权属问题时具有法律效力的图件。
宗地图按“上北下南左西右东”方位进行绘制,根据实地选择比例尺,图上四邻要标注清楚。
宗地图上要用红线勾画出批准拨用宅基地使用范围,并在宗地面积处写上实际使用面积,并在后面标注出批准拨用宅基地面积。
  3.7 土地使用证书;
  土地证书能够对权利人、权属来源、权属性质、取得时间、使用年限、变化情况和土地面积、位置、用途、界限、等级、价值等进行记载。
宅基地使用权和各类用地登记审批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注册登记,必须经微机打印后方可发放,手写无效。
  3.8 土地登记卷宗。
  已颁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各类用地登记审批件要严格按照土地登记档案的要求,装订成卷,每个审批件装订成一个档案,以乡镇、村、屯为单位,归档立卷,永久保存,并打印宅基地使用权和各类用地登记档案总目录,以备日常管理需要。

第四章 主要成果

  3.1 外业成果
  (1)地籍调查表本宗地及邻宗地指界人签字;
  (2)宅基地使用权和各类用地权属来源资料证明等;
  (3)宗地草图。
  3.2 内业成果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审批表;
  (3)土地登记簿;
  (4)土地登记归户卡;
  (5)宗地图;
  (6)土地使用证书。
  3.3 文字成果
  (1)各中心国土所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和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方案;
  (2)各中心国土所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和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技术方案;
  (3)各中心国土所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和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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