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债投资者适当性在哪签署

2024-04-28

1. 可转债投资者适当性在哪签署

法律分析:可转债是上公司为了融资,向社会公众发行的一种债券,具有股票和债券的双重属性,它与股票相比较,其风险性要低的多,投资者可以在其发行时,进行顶格申购,也可以选择在其上市之后,进行T+0交易,但是,根据新规规定,投资者今后参与新债的打新和交易,需要重新签署风险揭示书,如果在10月26号前,没有签署风险揭示书,则会影响到可转债的申购和交易。法律依据:《关于发布及相关事项的通知》一、投资者在本通知实施后参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申购、交易的,应当以纸面或者电子方式签署《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会员不得接受其申购或者买入委托,已持有相关可转债的投资者可以选择继续持有、转股、回售或者卖出。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专业投资者,可转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申购、交易该发行人发行的可转债,不适用前述要求。二、会员应当根据《必备条款》,制定《风险揭示书》并组织投资者签署,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可转债投资相关风险事项。会员应当做好《风险揭示书》电子签署、客户交易权限控制等相关技术系统改造工作,并按照相关要求定期报送技术系统改造及组织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的情况。三、会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可转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评估投资者对可转债交易风险的认知程度和承受能力。四、会员应当做好可转债的投资者教育工作,通过公司网站、微信、微博以及营业场所等渠道,向投资者及时、充分告知可转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五、本通知自2020年10月26日起施行。本通知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可转债投资者适当性在哪签署

2. 可转债投资者适当性在哪签署?

法律分析:
可转债是上公司为了融资,向社会公众发行的一种债券,具有股票和债券的双重属性,它与股票相比较,其风险性要低的多,投资者可以在其发行时,进行顶格申购,也可以选择在其上市之后,进行T+0交易,但是,根据新规规定,投资者今后参与新债的打新和交易,需要重新签署风险揭示书,如果在10月26号前,没有签署风险揭示书,则会影响到可转债的申购和交易。

法律依据:
《关于发布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一、投资者在本通知实施后参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申购、交易的,应当以纸面或者电子方式签署《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会员不得接受其申购或者买入委托,已持有相关可转债的投资者可以选择继续持有、转股、回售或者卖出。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专业投资者,可转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申购、交易该发行人发行的可转债,不适用前述要求。
二、会员应当根据《必备条款》,制定《风险揭示书》并组织投资者签署,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可转债投资相关风险事项。会员应当做好《风险揭示书》电子签署、客户交易权限控制等相关技术系统改造工作,并按照相关要求定期报送技术系统改造及组织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的情况。
三、会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可转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评估投资者对可转债交易风险的认知程度和承受能力。
四、会员应当做好可转债的投资者教育工作,通过公司网站、微信、微博以及营业场所等渠道,向投资者及时、充分告知可转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五、本通知自2020年10月26日起施行。本通知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3. 可转债投资者适当性在哪签署?

法律分析:可转债是上公司为了融资,向社会公众发行的一种债券,具有股票和债券的双重属性,它与股票相比较,其风险性要低的多,投资者可以在其发行时,进行顶格申购,也可以选择在其上市之后,进行T+0交易,但是,根据新规规定,投资者今后参与新债的打新和交易,需要重新签署风险揭示书,如果在10月26号前,没有签署风险揭示书,则会影响到可转债的申购和交易。

法律依据:《关于发布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一、投资者在本通知实施后参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申购、交易的,应当以纸面或者电子方式签署《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会员不得接受其申购或者买入委托,已持有相关可转债的投资者可以选择继续持有、转股、回售或者卖出。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专业投资者,可转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申购、交易该发行人发行的可转债,不适用前述要求。
二、会员应当根据《必备条款》,制定《风险揭示书》并组织投资者签署,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可转债投资相关风险事项。会员应当做好《风险揭示书》电子签署、客户交易权限控制等相关技术系统改造工作,并按照相关要求定期报送技术系统改造及组织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的情况。
三、会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可转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评估投资者对可转债交易风险的认知程度和承受能力。
四、会员应当做好可转债的投资者教育工作,通过公司网站、微信、微博以及营业场所等渠道,向投资者及时、充分告知可转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五、本通知自2020年10月26日起施行。本通知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可转债投资者适当性在哪签署?

4. 同花顺可转债投资者适当性怎么签署

要在开户券商的网厅里面去签署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二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十六条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组织机构、管理办法等,由国务院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5. 同花顺可转债投资者适当性怎么签署?

法律分析:
要在开户券商的网厅里面去签署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二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组织机构、管理办法等,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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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可转债适当性不匹配怎么解决

当出现可转债适当性不匹配时则需要重新进行风险测评。一般可转债交易权限的开通需要进行可转债测试,若未通过则需要重新测评。                                拓展资料:                                                                 可转债的特征可转换债券具有债权和股权的双重特性。可转换债券兼有债券和股票的特征,具有以下三个特点:1、债权性与其他债券一样,可转换债券也有规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资者可以选择持有债券到期,收取本息。2、股权性可转换债券在转换成股票之前是纯粹的债券,但转换成股票之后,原债券持有人就由债权人变成了公司的股东,可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红利分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公司的股本结构。3、可转换性可转换性是可转换债券的重要标志,债券持有人可以按约定的条件将债券转换成股票。转股权是投资者享有的、一般债券所没有的选择权。可转换债券在发行时就明确约定,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如果债券持有人不想转换,则可以继续持有债券,直到偿还期满时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场出售变现。如果持有人看好发债公司股票增值潜力,在宽限期之后可以行使转换权,按照预定转换价格将债券转换成为股票,发债公司不得拒绝。正因为具有可转换性,可转换债券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公司债券利率,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可以降低筹资成本。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还享有在一定条件下将债券回售给发行人的权利,发行人在一定条件下拥有强制赎回债券的权利。可转换债券兼有债券和股票双重特点,对企业和投资者都具有吸引力。1996年我国政府决定选择有条件的公司进行可转换债券的试点,1997年颁布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4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极大地规范、促进了可转换债券的发展。可转换债券具有双重选择权的特征。一方面,投资者可自行选择是否转股,并为此承担转债利率较低的成本;另一方面,转债发行人拥有是否实施赎回条款的选择权,并为此要支付比没有赎回条款的转债更高的利率。双重选择权是可转换公司债券最主要的金融特征,它的存在使投资者和发行人的风险、收益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以内,并可以利用这一特点对股票进行套期保值,获得更加确定的收益。

7. 可转债投资者适当性怎么签署

1.所有普通投资者自2020年10月26日起,通过我司参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申购、买入交易的,都应当以纸面或者电子方式签署《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并开通权限。 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专业投资者(其中Ⅱ类、Ⅲ类专业投资者在有效期内的),无需签署《风险揭示书》及开通该权限,可直接进行可转债相关交易。2.自2020年10月26日起,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普通投资者,无法通过我司进行申购或买入可转债,已持有相关可转债的投资者可以选择继续持有、转股、回售或者卖出。【拓展资料】可转债投资:可转债(Convertible Bond)全称为可转换公司债券,于1843年起源于美国。是指发行人依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时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也就是说,可转债作为一种公司债券,投资者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按照一定比例和相应条件将其转换成确定数量的发债公司的普通股票(以下简称基准股票)。因此,可转债是一种含权债券,它既包含了普通债券的特征,具有面值、利率、期限等一系列要素;也包括了权益特征,在一定条件下它可以转换成基准股票;同时,它还具有基准股票的衍生特征。投资价值:可转债作为一种混合证券,其价值受多方面影响。可转债的投资价值主要在于债券本身价值和转换价值。债券本身价值是可转债的保底收益,取决于票面利率和市场利率的对比,以及债券面值。由于可转债利息收入既定,因此可以采用现金流贴现法来确定债券本身价值,其估值的关键是贴现率的确定。转换价值亦称看涨期权价值,即它赋予投资者在基准股票上涨到一定价格时转换成基准股票的权益,体现为可转债的转股收益。该价值取决于转股价格和基准股票市价的对比,以及该公司未来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转换价值一般采用二叉树定价法,即首先以发行日为基点,模拟转股起始日基准股票的可能价格以及其概率,然后确定在各种可能价格下的期权价值,最后计算期权价值的期望值并进行贴现求得。另外,可转债的投资价值还受到其转换期限、赎回条件、回售条件及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等影响。一般来说,债券本身价值都会低于可转债市价。其差额就是债券溢价,是投资者为获得未来把可转债转换成股票这一权利所付出的成本。而这一权利的收益是不确定的,由基准股票的未来走势决定。债券溢价被用来衡量投资可转债比投资类似企业债高出的风险。债券溢价越高,意味着可转债未来可能面临的损失越大。而转换价值也不会高于可转债市价(其差额称为转换溢价),否则投资者就可以通过简单的买入可转债——转换成股票——卖出股票来获得无风险的套利收益。转换溢价被用来衡量未来可转债通过转换成股票卖出获益的机会。转换溢价越大,可转债通过转换成股票获益的机会就越小,反之机会就越大。通过可转债投资价值与市价的对比,来确定该可转债是否有投资价值,来决定是卖出还是买进可转债。

可转债投资者适当性怎么签署

8. 可转债投资者适当性怎么签署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规,2017年2月21日,《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发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具体签署规则,建议咨询您的证券公司。
一、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诈骗罪的定罪量刑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的定罪量刑是: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瞄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诱骗投资者买卖期货合约罪的条件有哪些?
诱骗投资者买卖期货合约罪的构成条件有:客体是证券、期货市场正常的交易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诱骗投资者买卖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主体为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单位,主观上为故意。
三、什么标准下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才立案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立案的标准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八条规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