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是做什么的

2024-04-29

1. 书记员是做什么的

书记员主要是在法官指导下工作。人民法院书记员在开庭前要做好准备工作,向原被告送达开庭通知、并在开庭前三日张贴开庭公告等。
开庭时检查原告、被告、证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在庭审的过程中记录庭审过程。在庭审结束后整理案卷、装订案卷、归档案卷材料。
除了要忙开庭,还要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人民法院书记员的工作量比人民检察院的书记员的工作量繁重。特别是到年底的时候,要整理的案卷特别多,相对较累。

检察院的书记员工作是:
人民检察院书记员主要是协助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工作。人民检察院的书记员跟人民法院的书记员一样,要负责属于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案卷材料,完成这些材料的收集、整理、卷装、归档等工作。
除此之外,人民法院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从新审理。这时候,人民检察院的书记员要陪同检查员、助理检察员出席再审法庭,承担庭审记录等工作。除了上述工作,还要完成领导、检查员、助理检察员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书记员是做什么的

2. 书记员是做什么的?

书记员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司法工作人员之一,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内担任办理案件的记录工作和有关事项的人员,并协助办理一系列司法辅助工作。大多数审判员(法官)都是从书记员做起。书记员(委任制)一般属于国家公务员(政法专编行政编制),但有些地区也有聘任制、聘用制、劳务派遣制的书记员。
主要职责
在中国,各级人民法院的书记员由本院院长任免,主要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辅助性事项,如开庭的准备工作,保管证据、整理卷宗、处理文书工作,司法统计工作,接待来访、处理来信工作,协助审判人员进行调查以及对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等。
书记员也是人民检察院的辅助人员之一,由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免,其职责与法院书记员相似。
在英、美、德、日等国称为书记官,负责掌管编案、记录、文牍、统计等工作。苏联各级法院也设有书记员,有的法院还另设法院书记员和审判庭书记员 。
工作内容
1、协助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和审判活动的监督工作;
2、协助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制作各类法律文书,并负责各类文书的记录、复印、校对、送达等日常性事务;
3、负责案件材料的整理、案卷的装订和其他有关事项工作;
4、配合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出庭抗诉记录工作。

3. 书记员是什么工作?

聘用制书记员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协助开展相关辅助性、事务性、保障性工作,履行案件检察的记录工作,案件收转登记、归档、统计等事务性工作,校对、送达法律文书,检察官交办的其他事项等职责。
具体来说,除了人们印象中的开庭记录外,更包括从收案、阅卷、提审、研究、起诉、出庭,直到案卷的装订、归档和登记备查等每个环节的参与。有的书记员还需承担司法统计、宣传报道等其他事务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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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是什么工作?

4. 书记员是什么工作?

书记员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司法工作人员之一,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内担任办理案件的记录工作和有关事项的人员,并协助办理一系列司法辅助工作。
工作内容有:

1、协助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和审判活动的监督工作;
2、协助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制作各类法律文书,并负责各类文书的记录、复印、校对、送达等日常性事务;

3、负责案件材料的整理、案卷的装订和其他有关事项工作;

4、配合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出庭抗诉记录工作。

5. 书记员是从事什么工作的?

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1)依法参与诉讼活动,承担案件审理和其他诉讼的记录工作;(2)负责案件登记、送达诉讼文书;(3)核对、收集、登记、保管和移送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与卷宗;(4)承担案件审理中交换、接受、核对证据等工作;(5)承担法官或检察官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工作;(6)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书记员是从事什么工作的?

6. 书记员是做什么工作的?

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1)依法参与诉讼活动,承担案件审理和其他诉讼的记录工作;(2)负责案件登记、送达诉讼文书;(3)核对、收集、登记、保管和移送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与卷宗;(4)承担案件审理中交换、接受、核对证据等工作;(5)承担法官或检察官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工作;(6)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7. 书记员要做的具体工作是什么啊?

分类:  社会民生 >> 法律 
   问题描述: 
  
 模拟法庭的
 
   解析: 
  
 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建立一支专业化的人民法院书记员队伍,实现对书记员的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 
 
  
 
 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 
 
 第二条书记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三)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第三条担任书记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 
 
 (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具备从事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技能; 
 
 (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适应本条第五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书记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中、中专。 
 
 第四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书记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第五条本办法下发后人民法院新招收的书记员,实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 
 
 书记员的聘任制和合同管理,是指人民法院与受聘人依照法律与本办法订立聘任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人民法院与受聘人双方履行合同规定,聘任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即解除聘任关系,受聘人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再履行书记员职责。 
 
 第六条除法律、法规和聘任合同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书记员的权利义务及教育培训、考核奖惩、辞职辞退、申诉控告、职务升降等,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制度由国家另行规定。 
 
 在国家有关规定出台之前,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基本工资可按国家公务员的规定执行,其他工资和福利等待遇,可暂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待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后,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改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七条人民法院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内依据书记员员额比例确定书记员专用编制。法院录用或调任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书记员专用编制。 
 
 书记员的员额比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另行规定。 
 
 第八条人民法院新招收书记员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择优聘任。 
 
 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聘任书记员的考试工作分别由中央和省级考录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第九条人民法院聘任书记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 
 
 聘任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期满可以续聘。书记员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双方同意续延聘任合同的,如果书记员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 
 
 新聘任书记员试用期限为一年。 
 
 聘任合同文本,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第十条聘任制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聘任合同: 
 
 (一)严重违反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正司法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解除聘任关系的情形。 
 
 第十一条聘任制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聘任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一)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书记员工作的;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通过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国家机构变动、调整,需要裁减人员的; 
 
 (四)未经单位批准参加各类脱产学习、培训,经单位要求仍不能正常工作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聘任制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解除聘任合同: 
 
 (一)女性书记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二)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聘任制书记员对人民法院解除聘任关系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人事主管部门提起仲裁。 
 
 第十四条聘任制书记员可以辞去被聘职务或提出解除聘任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人民法院。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书记员可以按规定正常晋升职级。各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的最高职级配备为: 
 
 最高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正处级。 
 
 高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副处级。 
 
 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正科级。 
 
 基层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副科级。 
 
 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部分书记员的职级配备可以略高于本条第四、五款的规定。 
 
 第十六条书记员职务职数在其所在人民法院的非领导职务职数中解决。 
 
 第十七条本办法中除专门适用于聘任制书记员的条款外,其他条款既适用于聘任制书记员,也适用于本办法实施前人民法院在国家核定编制内正式录用的书记员。 
 
 第十八条 *** 军事法院书记员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书记员要做的具体工作是什么啊?

8. 《书记员》是从事什么工作的?

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1)依法参与诉讼活动,承担案件审理和其他诉讼的记录工作;(2)负责案件登记、送达诉讼文书;(3)核对、收集、登记、保管和移送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与卷宗;(4)承担案件审理中交换、接受、核对证据等工作;(5)承担法官或检察官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工作;(6)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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