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会退市吗

2024-05-11

1.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会退市吗

上市公司被立案调查的事由一般是“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或“涉嫌信息披露违规”,具体涉案事项、违法违规的严重程度并不知晓。“被立案调查的公司肯定是危险群体,但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还需要有关部门最后判定。”投行人士说。前述投行人士指出,部分公司的违法违规事项被舆论高度聚焦,影响比较恶劣,此类公司被强制退市的危险系数会更高。
退市是上市公司由于未满足交易所有关财务等其他上市标准而主动或被动终止上市的情形,即由一家上市公司变为非上市公司。退市可分主动性退市和被动性退市,并有复杂的退市的程序。
重整制度对于挽救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保障债权人和股东利益,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作用。而作为该制度具体实施主体的重整机构,显然必不可少。各国一般都在重整期间设置重整人、重整监督人和关系人会议取代原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职权。
重整人是公司原董事会职权停止后为实际执行重整工作而设立的执行机构,负责重整期间公司事务的经营管理。在重整程序中,重整人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对外代表重整公司,并负责保持公司营业。因此,重整人的选任是重整工作中的一件大事。
关于重整人的选任,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由公司原董事续任重整人;二是由法院从适于履行该职务并无利害关系人中选任。从便于开展重整事务的角度出发,重整人的选任宜提倡“唯贤是举”的原则,原董事会中可有部分董事充任,以充分发挥其熟悉公司具体情况的优势。当原董事不适于担任时,则由法院予以指定。
重整人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并执行重整计划,行使公司的财产处分权和事业经营权,并接受重整监督人的监督。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会退市吗

2. 上市公司主动退市与重整有什么区别

这两者没有实质的联系也就没有实质的区别了。
退市是上市公司由于未满足交易所有关财务等其他上市标准而主动或被动终止上市的情形,即由一家上市公司变为非上市公司。退市可分主动性退市和被动性退市,并有复杂的退市的程序。
重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重要内容。是指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即对该企业进行重新整顿、调整。即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进行立即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组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的制度。
上市公司司法重整会退市吗
上市公司被立案调查的事由一般是“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或“涉嫌信息披露违规”,具体涉案事项、违法违规的严重程度并不知晓。“被立案调查的公司肯定是危险群体,但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还需要有关部门最后判定。”投行人士说。前述投行人士指出,部分公司的违法违规事项被舆论高度聚焦,影响比较恶劣,此类公司被强制退市的危险系数会更高。
退市制度要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退市制度主要分为自愿退市与强制退市两种,后者旨在针对经营业绩不合格或者有发行欺诈、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的上市公司。显然,实行强制退市、剔除害群之马,在目前上市公司造假成风的A股市场中无疑更有意义。但在建立中国的退市制度时,必须注重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使得中小股东可以获得补偿,而不是成为牺牲品。所以,退市制度能够做到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关键,主要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刚性退市:刚性退市必须首先是程序性退市,杜绝走人情的现象,也必须结束目前两期警告的制度安排。毕竟,警告两次后上市公司都会进行公关活动,如此一来,警告制度就变成了变相的提醒制度。
其次,杜绝买壳:买壳上市的现象实质根植于中国发行制度的弊端,更重要的是,买壳交易的存在赋予上市公司规避退市的制度激励,更使得企业“钻空子”逃避退市。
再次,严惩恶者:这是保障退市制度运行的重中之重,在勒令退市的同时,必须对作恶者处以严惩,对投资者进行补偿,具体而言就是加强对上市公司大股东、中介机构等的监管与惩处。仅以香港洪良国际案为例,大股东要求以股票回购的方式补偿股民,共计10.3亿元,而中介机构被罚2500万元,保荐代表人被罚150万元、并且永远罚出场外。
只有做到了刚性退市、杜绝买壳、严惩恶者的退市制度才能“蛇打七寸”,触及到上市公司的痛处,最终实现保护投资者的目的。

3. 上市公司重整上诉高法被否,是不是就要退市

上市公司被立案调查的事由一般是“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或“涉嫌信息披露违规”,具体涉案事项、违法违规的严重程度并不知晓。“被立案调查的公司肯定是危险群体,但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还需要有关部门最后判定。”投行人士说。前述投行人士指出,部分公司的违法违规事项被舆论高度聚焦,影响比较恶劣,此类公司被强制退市的危险系数会更高。

退市是上市公司由于未满足交易所有关财务等其他上市标准而主动或被动终止上市的情形,即由一家上市公司变为非上市公司。退市可分主动性退市和被动性退市,并有复杂的退市的程序。

重整制度对于挽救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保障债权人和股东利益,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作用。而作为该制度具体实施主体的重整机构,显然必不可少。各国一般都在重整期间设置重整人、重整监督人和关系人会议取代原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职权。【摘要】
上市公司重整上诉高法被否,是不是就要退市【提问】
上市公司被立案调查的事由一般是“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或“涉嫌信息披露违规”,具体涉案事项、违法违规的严重程度并不知晓。“被立案调查的公司肯定是危险群体,但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还需要有关部门最后判定。”投行人士说。前述投行人士指出,部分公司的违法违规事项被舆论高度聚焦,影响比较恶劣,此类公司被强制退市的危险系数会更高。

退市是上市公司由于未满足交易所有关财务等其他上市标准而主动或被动终止上市的情形,即由一家上市公司变为非上市公司。退市可分主动性退市和被动性退市,并有复杂的退市的程序。

重整制度对于挽救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保障债权人和股东利益,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作用。而作为该制度具体实施主体的重整机构,显然必不可少。各国一般都在重整期间设置重整人、重整监督人和关系人会议取代原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职权。【回答】

上市公司重整上诉高法被否,是不是就要退市

4. 上市公司重整上诉高法被否,是不是就要退市

上市公司被立案调查的事由一般是“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或“涉嫌信息披露违规”,具体涉案事项、违法违规的严重程度并不知晓。“被立案调查的公司肯定是危险群体,但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还需要有关部门最后判定。”投行人士说。前述投行人士指出,部分公司的违法违规事项被舆论高度聚焦,影响比较恶劣,此类公司被强制退市的危险系数会更高。

退市是上市公司由于未满足交易所有关财务等其他上市标准而主动或被动终止上市的情形,即由一家上市公司变为非上市公司。退市可分主动性退市和被动性退市,并有复杂的退市的程序。

重整制度对于挽救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保障债权人和股东利益,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作用。而作为该制度具体实施主体的重整机构,显然必不可少。各国一般都在重整期间设置重整人、重整监督人和关系人会议取代原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职权。【摘要】
上市公司重整上诉高法被否,是不是就要退市【提问】
您好 为您找到如果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则该公司会退市,破产重整是指上市公司破产后,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破产清算,以清偿职工工资和公司债务。清算完成后,公司将不复存在,一般会退市。投资者应注意区分破产重整和破产重整,重组不一定会导致退市。【回答】
上市公司被立案调查的事由一般是“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或“涉嫌信息披露违规”,具体涉案事项、违法违规的严重程度并不知晓。“被立案调查的公司肯定是危险群体,但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还需要有关部门最后判定。”投行人士说。前述投行人士指出,部分公司的违法违规事项被舆论高度聚焦,影响比较恶劣,此类公司被强制退市的危险系数会更高。

退市是上市公司由于未满足交易所有关财务等其他上市标准而主动或被动终止上市的情形,即由一家上市公司变为非上市公司。退市可分主动性退市和被动性退市,并有复杂的退市的程序。

重整制度对于挽救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保障债权人和股东利益,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作用。而作为该制度具体实施主体的重整机构,显然必不可少。各国一般都在重整期间设置重整人、重整监督人和关系人会议取代原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职权。【回答】
一般来说,破产重整表示上市公司破产后,依法律程序需要进行破产清算,清偿职工工资、公司债务等,清算完后该公司就不存在了,所以一般都会退市。【回答】

5.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会不会退市

如果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则该公司会退市,破产重整是指上市公司破产后,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破产清算,以清偿职工工资和公司债务。清算完成后,公司将不复存在,一般会退市。投资者应注意区分破产重整和破产重整,重组不一定会导致退市。【拓展资料】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一个特定组成部分,它公开发行股票,达到相当规模,经依法核准其股票进入证券集中交易市场进行交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有关文件。证券交易所依照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决定是否接受其股票上市交易。定义: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一个特定组成部分,它公开发行股票,达到相当规模,经依法核准其股票进入证券集中交易市场进行交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有关文件。证券交易所依照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决定是否接受其股票上市交易。根据我国《证券法》第50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5)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公开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上述条件是为了使上市公司具有较高的素质、较大的规模、股权合理分布,能形成一定的交易量,在投资者中形成较好的声誉。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会不会退市

6. 上市公司怎么申请司法重整

首先提出重整申请,随后法院对重整申请的受理,最后是重整计划的执行。
(一)提出重整申请
公司法人的重整申请可由债务人、连续六个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债权人提出。
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所在地的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并递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人应当在破产宣告前提出重整申请,破产宣告后不得再提起。
(二)法院对重整申请的受理
1、重整申请的审查。
(1)形式审查:审查法院有无管辖权、申请人是否合格、申请书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2)实质审查:审查被申请人是否合格、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的原因、债务人是否具有挽救的希望。
2、法院的调查。法院应当选派法官或委任具有专门知识经验而与债务人无利害关系的人员对被申请重整的公司进行调查,具体查明债务人的财力状况和经营状况,征询有关主管机关的意见,将调查报告提交给人民法院。
3、选任检查人。法院应在初步调查的基础上选任专门的检查人调查公司的情况,以供法院作为决定是否裁定重整的参考。
(1)检查公司业务、财务状况及做出资产估价;
(2)公司的营业状况依合理财务费用负担标准,是否尚有经营价值;
(3)企业负责人在执行业务时,有无违法行为;
(4)提出申请的事项有无不实。
4、法院接到申请到作出受理裁定期间内,为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和其它影响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可以依职权或依申请人申请,中止对债务人的其它民事执行程序或对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法院经调查认为符合重整条件,应做出允许债务人重整的裁定。
5、受理重整申请裁定的效力。法院裁定准许重整后,即正式启动重整程序。法院应在法定期间内公告准许重整的裁定,并将裁定书及公告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重整监督人、重整人、已知债权人、股东及主管机关。
(1)债务人的财产权、经营权、或财产管理权由重整人在监督人和法院监督下接管,债务人停止一切职权活动;
(2)进入重整程序后,重整人为唯一合法的清偿债务和接受债权清偿的机关,债务人不得为同样的行为;
(3)中止对债务人的其它强制执行程序;
(4)成立关系人会议,作为利害关系人表达其意思的机关;
(5)符合条件的债权人应在法定期间内向法定的机关申报债权。
(三)重整计划的执行
重整人应在债务人协助下及时制定出重整计划草案,交由关系人会议讨论通过后,由重整监督人提交法院认可,经认可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及关系人产生约束力。
重整计划的内容应包括:
(1)债权变动的具体情况、债务清偿的期限和履行的担保及作出清偿条件;
(2)重整的措施:包括企业整体情况的处理、企业重新发展的资金来源(可借入资本、出售部分财产换取资金、股份公司可征得证券监管部门的同意增发股票或债券募集资金、或进行合理的资本置换);
(3)重整计划的具体执行。
重整计划由法院指定的重整人执行。重整人在执行重整计划过程中,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接受监督人的监督,违反此义务而给债务人或关系人造成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
一、公司重整的特征
1、公司重整针对的债务人公司是指虽陷入严重财务困难,但具有重建更生可能的公司。
2、在公司重整过程中,债务人公司与其股东及其债权人的权利行使都要受到特定约束。
3、公司重整制度不仅惠及债务人公司,而且惠及债务人公司的股东和债权人。
4、公司重整制度的设计理念源于和谐共赢的公司社会责任理念。
二、公司重整的申请人
能够依法对债务人公司进行重整的当事人包括三类:
1、债务人公司
2、债权人
3、适格的少数股东。

7. 只有上市公司可以重整吗

只有上市公司可以重整吗
重整制度对于挽救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保障债权人和股东利益,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作用。而作为该制度具体实施主体的重整机构,显然必不可少。各国一般都在重整期间设置重整人、重整监督人和关系人会议取代原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职权。
一、重整人
重整人是公司原董事会职权停止后为实际执行重整工作而设立的执行机构,负责重整期间公司事务的经营管理。在重整程序中,重整人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对外代表重整公司,并负责保持公司营业。因此,重整人的选任是重整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关于重整人的选任,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由公司原董事续任重整人;二是由法院从适于履行该职务并无利害关系人中选任。从便于开展重整事务的角度出发,重整人的选任-宜提倡“唯贤是举”的原则,原董事会中可有部分董事充任,以充分发挥其熟悉公司具体情况的优势。当原董事不适于担任时,则由法院予以指定。重整人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并执行重整计划,行使公司的财产处分权和事业经营权,并接受重整监督人的监督。
二、重整监督人
重整监督人是由法院选任的监督重整人执行职务的人。其主要任务是监督重整人的职务行为,以保证重整程序的公正进行,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对监督人的选任,世界各国均规定由法院从对公司业务具有专门知识、经验并无利害关系人中选任,实务上多为律师、会计师或金融机构。重整监督人一方面对重整人的工作进行监督,另一方面其本身也须受法院的监督和指导。
三、关系人会议
关系人会议是由债权人和公司股东组成的行使其自治权利的意思表示机关,其地位相当于公司重整前的股东会,是公司重整期间的最高意思机关。与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会议相比,关系人会议的职权较为单一,集中体现在讨论与接受重整计划上。具体包括:听取公司业务、财务报告以及重整意见;审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以及其他有关重要事项。关系人会议通过重整计划应以出席会议的绝对多数赞成方可生效,普通决议半数即可通过。同时,股东出席关系人会议行使表决权必须有一个前提,即公司须有资本净额,否则,股东只能出席会议而不能行使表决权。上述三机构是公司重整期间的必设机构,重整结束后即行终止。除此之外,有的国家法院在裁定重整前,还可任命一个临时机构——检察人,负责调查公司是否有重整价值,并提出报告供法院参考。在法院驳回重整申请或做出重整裁定并列席第一次关系人会议后,即告终止,因此不将其列为公司重整的必设机构。

只有上市公司可以重整吗

8. 只有上市公司才能重整吗

不只是上市公司可以重整,其他公司也是可以重整的,进行重整会有一定的条件,但是如果公司的实力不强一般很难进行重整。
一、重整与和解的区别有哪些
重整制度与和解制度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目的不同。和解采取的方式是消极预防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其实质是重在清偿。而重整制度是积极预防破产,充分调动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积极性,共同致力于挽救处于困境中的企业。
启动条件不同。和解程序与破产程序开始的原因相同,而重整的原因比较宽,即使债务人还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但如果具有不能清偿债务的危险和可能时,就可以申请启动重整程序。
适用对象不同。申请人不同。效力不同。措施不同。内容和操作程序不同。
二、公司能否自己提出破产申请
公司可以自己提出破产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三、公司重组与破产重整的区别
公司重组与破产重整的区别有:
1、定义不同
(1)重组,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约定成俗的称谓(通俗讲,法律从未针对重组作出任何规定)。
约定成俗的“资产重组”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收购兼并。(2)股权转让。(3)资产剥离。(4)资产置换等
(2)重整,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其法律依据在于《企业破产法》的明文规定,其内涵、程序、效率、后果均由法律明确规定。
2、自主性不同
(1)重组,由于没有法律框架约束,股东、债权人之间的协商都是自愿的,没有任何强制。比如,谈判的时间、债权人的清偿率等等,均是自由确定的,没有法定约束。
(2)重整,由法院主导,属于法庭内的重整,受到法律框架的约束。比如债权人的清偿顺序,重整时间等必须按照法律规定。
3、司法保护程度不同
(1)重组,由于不是法律程序,不存在司法保护的情形,比如,无法有效阻止司法冻结和法院执行。
(2)重整,法律提供了一定的司法保护。比如,阻止司法冻结和法院执行、阻止担保权人行使担保权、限制取回权人行使取回权,限制企业股东行使股权等等。
4、成本不同
(1)重组,由于不是法律程序,不存在法律成本。
(2)重整,破产重整程序属于诉讼程序的一种,必然存在一定的法律诉讼成本,但同时也有收益。比如: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入重整之后债务停止计算利息,对于债务庞大的企业而言,重整期间停止计算的财务利息要远远大于法律诉讼成本。又比如:管理人通过解除不利的、无收益(或收益低)、成本大的合同,可以极大地改善企业的经营环境。再比如:法院主导的协商机制,往往可以让债权人作出重大让步。等等。
5、对企业经营现状的影响不同
(1)重组,完全属于自愿,即使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对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没有任何影响。
(2)重整,企业破产法赋予破产管理人对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享有解除权,管理人行使这种解除权不属于违约行为,企业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只能够依据公平原则,主张实际损失赔偿,属于普通债权。所以,这样的权利使管理人在谈判中享有主动权,可以使管理人解除所有不利的、无收益(或收益低)、成本大的合同,极大地改善企业的经营环境。
6、计划方案的通过条件不同
(1)重组方案,完全属于自愿,必须取得所有债权人的同意,否则重组方案对不同意的债权人无效。
(2)重整方案,并不需要所有的权益人同意,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只需要“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即可,在某种情况下,即使重整方案未能取得三分之二以上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法院仍可以强行批准重整方案。
7、时间效率不同
(1)资产重组的期限,由个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决定,没有实质的限制。
(2)重整,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否则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由于达不成一致重整方案就面临破产清算的后果,所以,各方当事人均会认真对待,加大谈判诚意,减少了不必要的扯皮,提高了效率。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