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借款与抵押借款合同

2024-04-28

1. 质押借款与抵押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抵押担保的方式有:1、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与贷款人约定,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承担责任的行为。2、抵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法律规定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人有权依法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3、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一、合同担保的有哪些方式
合同的担保方式一般有五种:
(1)保证。保证人和(与)债权人约定,当(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2)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按)照规定以(对)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质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4)留置。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约定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合同担保有哪些担保方式
合同担保的方式如下:1.保证。保证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向合同关系中的债权方保证合同关系中的债务方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债务的担保方式。2.抵押。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3.质押。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移转某项财产的占有,并由后者掌握该项财产,以作为前者履行某种支付金钱或履约责任的担保。4.留置。留置,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合同中,债权人按照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5.定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九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质押借款与抵押借款合同

2. 票据质押贷款的介绍

票据质押贷款,是票据融资作用的一种形式。 票据融资就是用票据调度资金。票据持有人通过贴同未到期的票据, 以取得资金。

3. 票据质押合同的效力有什么

票据质押合同的效力:
(一)出质人对票据权利的处分权。
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押不同于转让票据权利,出质人的权利主体资格并没有被剥夺。
(二)质权人的权利。有价证券的质权人的权利一般包括:留置有价证券的权利、孳息收取权、转质权、权利保全权、证券质权的实行权。
一、有关动产质权的效力有哪些
有关动产质权的效力有:
1、担保债权。有约定的,按照质押担保的范围执行。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保管费和质权实现费;
2、标的物的有效性。质权的效力与从物有关,但从物不交付的,对从物无效。质权人有权收取孳息,清偿收取孳息的费用、利息和主债权;
3、质权人的效力。质权人有权在债权清偿前占有质物。收集孳息。转质。对质物进行处分,并优先支付其价格。费用支付请求权。保护质权的权利。
二、质押权就是质押权吗
两者并不存在区别,一般情况下经常会将质押权缩写为质权,质权又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而这两种才是不同类型的质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
三、转质是什么呢质权人在哪些条件下可以转质
转质是指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或他人的债务,将质物移转给第三者再设定新的质权的行为。原质权人为转质人,占有质物的第三者为转质权人。转质应在原质权范围内进行,原质权消灭,转质权也消灭。转质人对质物因转质所受的损害,包括不可抗力所致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转质权人有较质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出质人以票据质押,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票据质押合同的效力有什么

4. 质押合同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第六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质押合同、保证合同是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合格债务合同生效后,担保合同才生效。
一、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什么
(一)质权的设立,通常都是以合同进行的。当事人签订的质押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二)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三)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二、质押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
被担保的是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还是种类物给付债权等等。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是指主债权以金钱来衡量的数量,不属于金钱债权的,应当明确债权标的额的数量、价款,以明确实行质权时,就质物优先受偿宾主债权的数额。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明确质权发生的依据,同时也确定了质权人实现质权时,应质物优先受偿的主债权范围。
(二)质物的状况
质物的状况是指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现状。质物的名称是要说明用于质押的动产为何物。因为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质权人须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就是在质权实现时,也要实行质物的变价。所以,为避免于返还质物或实现质权时,就质物的状况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在质押合同中具体明确质物的状况,不仅要说明质物的名称,而且要说明质物的数量、质量与现状。如以仪器设备为质物的,不仅要说明仪器设备的名称、数量,还要说明用于质押的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牌号、出产厂家、出厂日期等,并且要说明出质时质物的现况。
(三)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因此,出质人欲适当减轻自己的担保风险,可以与质权人约定仅就主债权或仅就主债权的一部分等内容提供质押担保。
(四)质押移交的时间
由于只有当出质人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质押合同才算生效。若质押合同不记载质物移交的时间或者记载得不明确,则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若债务人或第三人迟迟不移交质物,则质押合同没有生效。因此合同必须明确质物移交的时间,如果债务人或第三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而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指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时间。质押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在主债务人债务清偿期届满前,质权人直接享有的只是占有质物的权利,其优先受清偿的质权虽然已经成立,质权人实际享有的只是期待权,质权人就质物的变价实现其质权,必须等到债务人履行期届满且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才能进行。所以质押合同规定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就可以据此确定债务人清偿期届满的时间,明确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时间,保障质权人及时实现质权。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质人与质权人还可以在质押合同中记载其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只要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公序良谷,均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例如,质押合同是否公正,发生争议是否仲裁,质权人占有质物期间的义务等等。

5. 借款质押合同 怎么办理

你可以先跟他签一个购房协议,约定办理过户的日期,并让他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可以选择保证,抵押,质押,一定期限内如果办理不好过户,就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如果你想用质押的方式,到公证处办个质押公证就可以了。如果到期他不还钱,你可以拍卖、变卖质押物(或抵押物),或者协商以质押物抵偿债务。如果是保证方式,建议采用连带责任保证,这样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考虑到安全,最好采用抵押或者质押的方式,不过如果是抵押的话,根据抵押物的不同,抵押登记机关也不相同。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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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质押合同 怎么办理

6. 最新质押借款合同范本

出质人(甲方):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如属自然人则需填写身份信息)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______(如以银行存单、基金等质押需填写)
质权人(乙方):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
 
为确保_______________号 (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此合同可独立于原借款合同,也可合并到借款合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质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以“质押财产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质押。
第二条 甲方质押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 __________元,贷款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三条 甲方保证对质押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第四条 甲方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将质押财产交付乙方占有并同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______元。
第五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及利息、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及实现货款债权和质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六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保险、保管、运输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质押期间,乙方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乙方的过错导致质押财产的价值减少,应当:
(1)在借款人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后,乙方向甲方赔偿;
(2)如借款人未能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乙方的赔偿责任可因未得到履行的借款合同债务而部分或全部抵消。
第九条 甲方应办理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十条 质押期间,质押财产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质押财产,存人乙方指定的账户,质押期间双方均不得动用。
第十一条 非因乙方过错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甲方应在三十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二条 质押期间,质押财产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
第十四条 质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质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1、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改变贷款用途、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第十七条 甲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______%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乙方有权就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与甲方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第十八条 乙方依法处分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质押财产所需的费用;
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利息;
3、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本金、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签订后自甲方将质押财产交付乙方占有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应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_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7. 理财票据质押合同

现在这个理财票据 质押 合同的,可以这么写: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住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基本账户开户行:_________账号:_________质权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住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签约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由甲方为乙方向 银行贷款 提供担保,乙方以其所有的理财产品向甲方提供 反担保 ,为保障甲方质押权的实现,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 法规 ,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 一、被担保债权为贷款合同项下_________(短期/中期/长期)贷款,本金为(币种)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利率为_________,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始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二、贷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贷款凭证为准。第二条 质物 一、乙方保证1、本质物项下权利为乙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2、本质物不存在瑕疵、争议、转质、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涉及 诉讼 、仲裁等情况;3、本质物上设定的质权未超出质物评估价值;4、已完成与质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5、提供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二、质物情况1、质物名称_________,编号_________,数量_________(质物清单及权利凭证或有效证书原件附后)。2、质物有效期限_________。三、质物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质物评估价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甲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四、质押率为百分之_________,质物评估价值与质押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 保债权。第三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乙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甲方承担的担保责任包括: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 违约金 、损害 赔偿金 、质物保管费用和甲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含拍卖费、乙方 律师 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第四条 权利质押的登记与记载以依法可以转让的短期理财票据出质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共同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第五条 质物移交与保管 一、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甲方移交权利凭证原件、权利证书原件及与登记、记载有关的文件。二、自移交之日起,上述权利凭证、权利证书及与登记记载有关的文件由甲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 合同终止 时。 三、甲方应妥善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甲方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将质物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担保债权而返还质物。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质物毁损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质押的费用质押登记、公证、鉴定等质押费用和质物的折价、拍卖或变卖等实现质权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由甲方代缴的,乙方授权甲方从其账户直接扣收。 第七条 质押的效力一、质押期间,甲乙双方不得转让、出租、许可他人使用、提前支取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除甲方外的其他各方不得申请挂失或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二、质押期间,质物所产生的法定 孳息 ,用于清偿担保债权。 前款收取的孳息应依次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担保债权的利息,担保债权的本金。三、质押期间,乙方必须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或处分质物的,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甲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乙方继续清偿。乙方也可以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甲方担保债权的实现。 四、质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出借、回购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取得的收益,作为本质物的组成部分共同担保债权的实现。五、质押期间,非因甲方原因如发生自然灾害、被 盗窃 、被 抢劫 等造成质物毁损、灭失或价值明显减损的,甲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损失情况,并依法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乙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补救不成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提前清偿担保债权。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作为质押财产,甲方有权优先抵偿所担保债权,不足以抵偿部分,甲方有权另行追索。六、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甲方权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新的担保。乙方不提供的,甲方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乙方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理财票据质押合同

8. 借款抵押物品合同

在借款合同中,借款合同就是主合同,抵押合同就是从合同。
从合同与主合同具有成立上的从属性、效力上的从属性、内容上的从属性、以及转让上的从属性和消灭上的从属性。
成立上的从属性就是说,从合同成立必须依附于主合同成立,效力的从属性就是从合同要具有效力,首先得保证主合同也就是借款合同必须有效才行。内容上的从属性同上。转让上的从属性和消灭上的从属性也是效率上一致。必须是附属于在主合同就是借款合同上,主合同如果无效,消灭或者说主合同已经履行完了,那么这个抵押合同也就是从合同也就一并无效消灭。
一、主合同未签订附件是否有效
主合同未签订的,合同附件没有效,具体如下:
1、合同附件可视为主合同的从属性。主合同未签订生效的,从合同无效;
2、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以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自当事人签字、盖章或者按照指纹成立合同。当事人一方在签字、盖章或按指印前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保证合同生效日期是什么时候?
保证合同生效日期是合同成立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且该合同具有从属性,其效力根据主合同的变化而变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388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